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技術員
公告日期
115/04/08
有效期間
115/04/08 ~ 115/04/18
職務列等
-
職系
無
人員區分
約僱人員
正取
1
候補
-
工作地點
臺北市
條件資格
1. 國內外大學以上學校畢業者。
2. 具有檢驗技術相關工作經驗,或熟悉操作化工檢測儀器設備者尤佳。
3. 持身心障礙證明(手冊)之人員尤佳。
工作項目
1. 商品檢驗管理相關業務。
2. 化工、高分子產品檢測與設備維護保養及相關採購業務。
3. 其他綜合性業務交辦事項。
聯絡方式
一、意者請檢具下列證明文件各1份(以A4規格紙張影印,依序排列,並自左側裝訂,無免附):
1.公務人員履歷表(請至人事行政總處網站下載)
2.最高學歷畢業證書影本
3.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4.相關工作經歷證明文件影本
5.專長證明文件影本
6.身心障礙手冊影本
寄臺北市中正區濟南路一段4號檢驗技術組化性技術科鄭力賓先生(信封請註明應徵職稱及白天聯絡電話),僅接受郵寄通訊報名,115年4月18 日截止收件(以郵戳為憑),逾期及證件不全者,不予受理。合者擇優約試,不合者恕不另行通知,亦不退件;未獲錄取者不另行通知。聯絡電話:02-23431700分機3725 鄭力賓先生。
二、請應徵者至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網站(https://www.bsmi.gov.tw),於「焦點消息」/「徵才公告」/「本局檢驗技術組約僱技術員(職務代理)徵才報名」項下進行線上報名。本職缺除於網路報名外,仍應郵寄履歷表及證明文件始完成報名程序,未於規定期限內寄送報名表件者,視同報名無效。又本次將依投件情形,視需要延長公告期間。
三、僱用期限至115年公務人員普通考試錄取人員分發報到前1日止,即行解僱(本缺為考試分發缺)。僱用期滿或僱用原因消失時應無條件解僱,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留用或救助。
四、待遇:約僱人員報酬標準表五等280薪點,38,948元。
五、另得視甄試成績,列候補人員1-2名,候補期間為5個月,於有適當職務出缺時考量進用(自結果確定之翌日起算)。
歷史開缺
判斷標準:相同機關且相同工作內容的過去職缺
無歷史開缺資料
原始連結
留言討論區 (0 則留言)
目前尚無留言,成為第一個留言的人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