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

約僱人員(錄事職務代理人)

公告日期
115/04/08
有效期間
115/04/08 ~ 115/04/17
職務列等
職系
人員區分
約僱人員
正取
1
候補
2
工作地點
臺東縣
條件資格
(一)高中以上學校畢業者。 (二)無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第4條第1、3項、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第1項及無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9 條之1 所定情事,並未在中國大陸設有戶籍、領用中國大陸護照、身分證、定居證或居住證所定不得任用之情事。 (三)具文書處理實務經驗及熟悉電腦文書處理(Word、Excel、PowerPoint)者佳。
工作項目
辦理錄事行政事務及其他交辦事項。
聯絡方式
(一)意者請檢附報名簡歷表、簡要自傳、切結書、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最高學歷畢業證書影本、男性應檢附退伍證明文件或免服兵役證明文件影本,於報名信封上註明「應徵約僱人員(錄事)」,於115年4月17日以前,以掛號郵寄寄逹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人事室收(臺東市浙江路310號)、逕送本署收發室或電子郵件寄至本署人事室信箱[email protected],信件主旨請註明: 應徵約僱人員(錄事),逾期不受理。(簡章、簡歷表、簡要自傳、切結書格式請至本署網站http://www.ttc.moj.gov.tw/電子公布欄下載,各項證件影本均請註明與正本相符並簽或章) (二)國外最高學歷畢業證書須經中華民國駐外單位驗證(附中譯本)。 未提供證明者或資料不全者,不再通知補件,並視為資格不符。 (三)報名人員所檢附之文件影本,如有偽造、變造、假借、冒用等情事,一經查明,已錄取者,撤銷錄取資格。其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檢察機關辦理。 (四)書面資料審查合格者,以自傳及經歷擇優通知面試或業務測驗,未獲通知面試或未獲錄取之應徵者,不另行通知。並視成績酌增備取名額,備取期間為1年並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算,得依序遞補原公開甄選職缺或等別相同、工作性質相近之職缺為限。不符資格者請勿寄送。全部報名資料恕不退件,錄用者名單將於核定後另行於本署網站公告https://www.ttc.moj.gov.tw/。 (五)本職缺月酬標準為三等240薪點(折合金額為新台幣33,384元),僱用期間自實際到職日起至115年12月31日止。 (六)如有報名或甄選方面疑問,請於上班時間洽(089)362808、362810人事室。
歷史開缺
判斷標準:相同機關且相同工作內容的過去職缺
約僱人員(錄事職務代理人)
115/03/16 ~ 115/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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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僱人員(錄事職務代理人)
114/05/15 ~ 114/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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