僑務委員會
僑務委員會科員
公告日期
115/04/08
有效期間
115/04/08 ~ 115/04/15
職務列等
薦任第6職等至薦任第7職等
職系
綜合行政
人員區分
一般人員
正取
2
候補
4
工作地點
臺北市
條件資格
(一)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第28條各款情事及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條各款情事。
(二)通過相當全民英檢(GEPT)中級以上之英文能力測驗,並能提供相關語言能力檢測合格證明文件。
(三)熟悉電腦文書處理、網際網路操作及社群媒體操作編輯能力。
(四)具服務熱忱及溝通協調規劃能力。
(五)具派駐國外意願尤佳。
工作項目
辦理僑務行政相關工作。
聯絡方式
(一)線上應徵:請於「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事求人機關徵才系統」完成線上報名作業,確認「我的簡歷」、「我的履歷」內容無誤並登打「簡要自述」,如有線上履歷不足證明之資料(例如:語言能力證書、得調任相當職系之資歷、學分等專長證明文件),請掃描成1個pdf檔,以上傳附件方式辦理。
(二)上開資料或證件不齊者,視同資格不符,恕不受理;經初審合格者,擇優通知面試,不合者恕不另行通知,亦不退件;未獲錄取者不另行通知。聯絡電話:(02)2327-2942洽羅小姐。
(三)本職缺得視需要依規定增列候補人員,依序遞補原公開甄選職缺或職務列等相同、性質相近之職缺,候補期間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5個月內。
歷史開缺
判斷標準:相同機關且相同工作內容的過去職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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