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研究員
公告日期
115/04/08
有效期間
115/04/08 ~ 115/05/11
職務列等
-
職系
無
人員區分
聘用人員
正取
1
候補
2
工作地點
臺北市
條件資格
一、 須具備律師資格,以及下列資格之一:
(一)國內外研究院所畢業得有博士學位,並具有與擬任工作相當之研究工作2年以上著有成績或具有與擬任工作有關之重要工作經驗4年以上者。
(二)國內外研究院所畢業得有碩士學位,並具有與擬任工作相當之研究工作4年以上著有成績或具有與擬任工作有關之重要工作經驗8年以上者。
(三)具有與擬任工作性質程度相當之研究及工作經驗者。
二、具政府採購專業人員資格,或有司法、行政機關法制(訴願會、法規會或法官助理)之相關工作經驗尤佳。
工作項目
一、 辦理重大、複雜、跨領域之政府採購申訴、調解爭議案件。
二、 辦理政府採購爭議相關法令研(修)訂與爭議處理制度之研議。
三、 辧理本會採購爭議案件涉訟之書狀撰擬及擔任訴訟代理人。
四、 其他交辦事項。
聯絡方式
一、 本會為政府採購法之主管機關,除訂定、修正、解釋政府採購法令及契約外,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係處理機關與廠商間之政府採購爭議案件,包括招標、審標、決標、押標金與不良廠商爭議之申訴案(類似訴願案件),及履約爭議調解案件,為辦理上揭業務,研究員須熟稔民法、民事訴訟法、仲裁法、行政法(含訴願法及行政訴訟法)等相關法令,與電腦文書處理能力,並得就爭議個案撰擬採購申訴審議判斷書、調解建議書及訴訟答辯書等書類文件。
二、 工作報酬:依本會聘用人員月支報酬標準表核給報酬,自472薪點起薪,折合新臺幣65,655元(含自付勞健保部分)。
三、 試用期間3個月,考核成績不合格者,本會得終止勞動契約;成績合格者,正式僱用之。
四、 有意願者,請註明符合資格之項次並附相關證明文件,於115年5月11日前,於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事求人」網頁,職缺明細頁面點擊 【我要應徵】,前往【不須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職缺應徵平台】,註冊啟動帳號後,維護「個人簡歷、簡要自述」並上傳相關證明文件(請將證照資格 /作品附件等相關文件等合併掃描為單一PDF檔案後上傳)。
五、 經審查符合資格條件者,擇優通知面試。未獲錄取者恕不另行通知(一個月內未獲電話通知者,即未約談)。
六、 本職缺得視面試成績酌增候補名額1至2名,候補期間3個月,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算,如正取人員不克報到,得由備取人員遞補。連絡電話:87897562林小姐。
歷史開缺
判斷標準:相同機關且相同工作內容的過去職缺
無歷史開缺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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