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北藝術大學
國立臺北藝術大學專任助理
公告日期
115/04/08
有效期間
115/04/08 ~ 115/04/22
職務列等
無資位至無資位或無資位至無資位
職系
無
人員區分
其他人員
正取
1
候補
2
工作地點
臺北市
條件資格
(一)未具學生身分
(二)學歷:國內外大專商學相關科系畢業以上者。
(三)專長:1.具會計專長有校務基金工作經驗者尤佳。 2.熟悉 Word、Excel等軟體級良好溝通協調能力。
工作項目
(一) 高教深耕計畫審核及帳務處理。
(二) 人文學院審核及帳務處理。
(三) 場地設備收支(停車場、餐廳、學生宿舍等) 違規罰款收入、賠償收入及雜項收入審核及帳務處理。
(四) 臨時交辦事項。
聯絡方式
一、公告日期:115年4月8日
二、聘用期間:自115年5月11日至115年12月31日止。(起聘日依實際報到日期調整)
三、待遇:月支薪資專科新臺幣32,776元,大學新臺幣36,632元,並依法投保勞、健保及提撥退休金。
四、上班時間: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並需配合晚間及假日輪值。
五、其他:
(一)加班: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二)特別休假:依勞基法規定日數辦理。
(三)本校得視需要錄取正取 1名、備取 2名。
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校不予僱用;如僱用後經本校查察受僱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即予解僱:
(一)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之性侵害犯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二)經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性平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三)經本校性平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有終止契約及終身不得擔任教育從業人員之必要。
(四)經本校性平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有終止契約之必要,且議決一年至四年不得擔任教育從業人員,於該管制期間。
(五)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認定符合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九條第六項第二款之情事。
(六)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認定符合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九條第六項第三款之情事,且於該認定一年至四年不得聘用或僱用期間。
七、應徵方式:應徵者請備妥下列資料,並註明應徵職稱,於115年4月22日前Email至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國立臺北藝術大學主計室許組長收。
(一)最高學(經)歷證明文件
(二)證照專長等證明文件影本
(三)個人自傳履歷表
合則約談,如資格不符或未獲錄取時,恕不另行通知。
八、洽詢:若有任何問題,請電洽(02)2896-1000轉1702許組長
歷史開缺
判斷標準:相同機關且相同工作內容的過去職缺
無歷史開缺資料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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