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警政署警察廣播電臺

技士

公告日期
115/04/08
有效期間
115/04/08 ~ 115/04/21
職務列等
委任第5職等或薦任第6職等至薦任第7職等
職系
電機工程
人員區分
一般人員
正取
1
候補
2
工作地點
臺北市
條件資格
(一) 國內外大專院校以上電子、電機、資訊等相關科系畢業,得有學士學位以上者。 (二) 公務人員普通考試或相當等級之特種考試以上及格,現經銓敘審定合格實授並具電機工程職系任用資格人員(不含具警察官任用資格者)。 (三) 熟悉廣播發射架構、成音設備維護、資訊設備操作相關工作經驗者尤佳。 (四) 品操限制 1. 最近3年未因品操風紀受任何行政懲處。 2. 最近1年未因工作疏失受記過一次以上行政懲處或公務員懲戒法規定受懲戒處分或涉案經偵查提起公訴或判決有罪。 3. 未因涉案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者。 (五) 最近3年年終考績2年列甲等、1年列乙等以上。 (六) 具汽機車駕照,並能獨立駕駛公務車。 (七) 具採購、電腦公文書製作及處理能力。 (八) 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第28條及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條各款情事之一者;且無限制轉調情事。 (九) 無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經營商業之情事(如有擔任負責人、董事、監察人、執行業務股東等,請於到職前處理竣事)。 (十) 無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9條之1所定情事及未持有中國大陸身分證、定居證或居住證。
工作項目
(一) 本臺及所屬發射站臺廣播發射、傳輸、成音相關設備操作及維護。 (二) 公文處理及一般行政業務。 (三) 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聯絡方式
(一) 應徵方式採線上應徵:請於115年4月21日前登入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人事服務網「事求人機關徵才系統」,點選「我要應徵」,檢視並確認【我的簡歷】及【我的履歷】內容無誤後(含公務人員履歷表簡要自述頁,應徵人員親自簽名之掃描檔),點選【應徵職缺】,並完成授權同意開放履歷給徵才機關調閱。另將下列證明文件:(1)考試及格證書、(2)最近1筆銓審函、(3)現職派令、(4)最高學歷畢業證書、(5)最近3年考績通知書、(6)最近3年獎懲紀錄、(7)正反面國民身分證、(8)其他相關專長證件(無則免附),合併掃描為單一PDF檔案後上傳至該系統。 (二) 逾期報名、資料不齊全、資格不符者,恕不受理。經審查資格符合者,擇優通知參加面試。 (三) 本次徵才正取1名,另列候補名額2名,候補人員依序遞補原公開甄選職缺或職務列等相同、工作性質相近之職缺,候補期間為3個月,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算。經甄試錄取者,由本臺通知當事人,並依公務人員任免遷調相關規定辦理,未獲錄取者不另行通知,惟應徵人員均不合適者,亦得從缺。 (四) 報名人員所檢附之文件影本,如有偽造、變造、假借、冒用等情事,一經查明,已錄取者,撤銷錄取資格;已發布派令者,撤銷派令。其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檢察機關辦理。 (五) 聯絡電話:人事室02-23888099分機5021朱小姐、工作單位分機5160高科長。
歷史開缺
判斷標準:相同機關且相同工作內容的過去職缺
技士
114/12/24 ~ 115/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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