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

約僱人員(法警職務代理人)

公告日期
115/04/08
有效期間
115/04/08 ~ 115/04/15
職務列等
5等
職系
人員區分
約僱人員
正取
2
候補
-
工作地點
新北市
條件資格
(一) 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者。 (二) 未曾受刑事處分、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6、28 條所列不得任用情事之一,且符合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21 條規定者,並不得在中國大陸設籍、領用中國大陸護照、申領中國大陸身分證、定居證及居住證。 (三) 錄取人員應合於司法特考四等法警類科考試體格檢查標準,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體格檢查不合格,註銷錄取資格: 1、體格指標:以體重(公斤)除以身高(公尺)的平方,小於18.0或大於31.0。 2、視力:各眼裸視未達0.2。但矯正視力達1.0者不在此限。 3、聽力:矯正後優耳聽力損失逾90分貝。 4、辨色力:色盲或色弱。 5、重度肢障。 6、有客觀事實足認其身心狀況不能執行職務。 7、肺結核痰塗片呈陽性反應。 8、握力:任一手握力未達30公斤。 9、罹患其他無法治癒之重症疾患,致不堪勝任職務。 (四) 具相關工作經驗者尤佳。
工作項目
辦理法警勤務等業務及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聯絡方式
一、*一律採紙本方式報名*,須具備之資格條件及證明文件等,請詳見報名簡章(資格條件等如有變更,以簡章為準),報名簡章及簡歷表請至本署網頁http://www.pcc.moj.gov.tw-公布欄-電子公布欄自行下載。 二、如有資格不符或證明文件虛偽不實者,縱因甄選前未能察覺而錄取,仍應與無條件取消錄取資格或解僱,並追究當事人相關法律責任。 三、報名資料恕不退還。 四、如有報名方面疑問,請於上班時間洽02-22616192分機6317潘小姐,如有工作項目疑問,請於上班時間洽02-22616192分機6512張先生。
歷史開缺
判斷標準:相同機關且相同工作內容的過去職缺
無歷史開缺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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