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政府勞工局訓練就業中心

技士

公告日期
115/04/09
有效期間
115/04/09 ~ 115/04/16
職務列等
委任第5職等或薦任第6職等至薦任第7職等
職系
機械工程
人員區分
一般人員
正取
1
候補
2
工作地點
高雄市
條件資格
(一)具有機械工程職系任用資格之公務人員,且無限制轉調情事,惟符合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2條第2、4項規定者,不在此限(請附證明文件)。 (二)國內外大學以上學校畢業。 (三)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迴避任用、第28條第1項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之情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第1項不得任用及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條限制等情事。
工作項目
(一)技能檢定、師生協調等職訓相關事項。 (二)失業者職業訓練計畫規劃、執行等相關業務。 (三)職訓成果展計畫規劃、執行等相關業務。 (四)辦理TTQS(人才發展品質管理系統)評核事宜。 (五)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聯絡方式
(一)請於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事求人」網頁,點選「我要應徵」,連結至職缺應徵系統,確認「我的簡歷」及「我的履歷」內容無誤(履歷表之「簡要自述」請勿空白),點選【應徵職缺】依序進行本職缺應徵並完成授權同意開放履歷資料給徵才機關調閱。 (二)請檢附下列證明文件,各證明文件請加註「本影本與正本相符」並簽章,依序掃描合併1個pdf檔後上傳。 1.公務人員考試及格證書或訓練合格證書。 2.最高學歷畢業證書(倘為外國學歷,應檢附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之國外學歷畢業證書影本以及中譯本)。 3.現職派令。 4.最近1次銓敘部審定函。 5.最近3年考績通知書。 6.其他相關證件(如因現職機關所在地與三足歲以下子女實際居住地未在同一直轄市、縣(市)之證明文件、英檢相關證書、採購人員訓練及格證書或與本職缺職務相關之訓練證明文件,無則免附)相關資料。 7.如為降調,需附自願降調同意書。(無則免附) 備註: (一)徵才期間:自115年4月9日起至115年4月16日止。 (二)本職缺為預估缺額,預計於本(115)年5月11日後出缺,若屆時因故未出缺則取消錄取資格,不予核派。 (三)報名資料經審查合格後,本中心得擇優通知面試。證件不全者不予受理,資格不合者恕不退件。錄取人員由本中心主動通知,未錄取者恕不另行通知亦不退件。 (三)本次甄選職缺為機械工程職系技士1名;工作地點視本中心業務需要指派。 (四)本次甄選得視報名甄選情形增列候補人員1至2名,候補期間為5個月,並以遞補原公開甄選職缺或職務列等相同、性質相近之職缺為限。倘無適當人員,得從缺。 (五)經甄選錄取人員仍應依權責規定陳報高雄市政府核准始行生效。 (六)報名人員所檢附之文件影本,如有偽造、變造、假借、冒用等情事,一經查明,已錄取者,撤銷錄取資格;已發布派令者,撤銷派令。其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檢察機關辦理。 (七)聯絡電話:07-7330823分機667 人事室-黃小姐。
歷史開缺
判斷標準:相同機關且相同工作內容的過去職缺
無歷史開缺資料

留言討論區 (0 則留言)

目前尚無留言,成為第一個留言的人吧!

發表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