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定期約用人員
公告日期
115/04/10
有效期間
115/04/10 ~ 115/04/16
職務列等
無
職系
無
人員區分
其他人員
正取
1
候補
2
工作地點
屏東縣
條件資格
(一)大學以上畢業,土地管理、地政等相關系所或非相關科系畢業,具有國有財產管理等相關工作經驗。
(二)熟悉土地法及不動產相關法令者尤佳。
(三)認真負責、積極主動。
(四)熟稔文書處理等電腦操作技能。
(五)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第1項迴避任用之規定者、同法第28條第1項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9條之1、第21條第1項所列不得任用之情事者。
工作項目
(一)辦理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業務審查等相關業務。
(二)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聯絡方式
(一)報名應檢具履歷表(應含自傳,並請務必註明聯絡電話、電子郵件信箱及詳列實務經歷)、最高學歷畢業證書及工作經歷證明文件等影本,於有效期間內(郵戳為憑)郵寄至屏東市林森路48號,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屏東辦事處人事收,並請於信封註明「應徵約用審查職務代理人」,或親自送達辦事處總收文處,逾期不予受理。
(二)經書面審查後,符合資格者,擇優通知面試,不合格者或未獲錄取者,恕不另行通知,亦不退件;應檢具資料缺漏不全者,視同資格不符。
(三)本職缺得視成績增列候補人員2名,候補期間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3個月內有效。
(四)如有疑問,請電洽:08-7666760分機603林先生。
(五)備註:
1.本職務係人員育嬰留職停薪期間之職務代理,僱用期間:自實際報到日至115年7月31日止,如代理原因提前消失,則代理至原因消滅止,並依本署約用人員工作規則,得予試用90天,試用期滿成績考核不合格者,終止契約。
2.每月薪資報酬為38,600元,其他勞健保等均依相關規定辦理。
歷史開缺
判斷標準:相同機關且相同工作內容的過去職缺
無歷史開缺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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