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第二監獄

約僱人員

公告日期
115/04/09
有效期間
115/04/09 ~ 115/04/17
職務列等
-
職系
人員區分
其他人員
正取
4
候補
4
工作地點
臺南市
條件資格
(一)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不得兼具外國國籍)。 (二)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者;或高級中等學校畢業,並具有與擬任工作性質相當之訓練6個月以上或2年以上之經驗者。 (三)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28條所列不得任用情事之一,且符合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規定者,並不得在中國大陸設籍、領用中國大陸護照、申領中國大陸身分證、定居證及居住證。 (四)經公立或教學醫院體格檢查合格,無法定傳染病者。 (五)具矯正機關工作經驗者,優予考量。
工作項目
擔任本監男性收容人戒護安全管理勤務(含夜間勤務)及臨時交辦事項。
聯絡方式
一、自即日起至115年4月17日止,郵寄者以郵戳為憑,報名資料以「掛號郵寄」本監人事室(地址:734045臺南市六甲區甲東里曾文街161號,聯絡電話:06-6987797分機107或06-6982116),親自送件者請送達本監收發室簽收(非上班時間不收件),逾期、證件不齊、報名資料不全、影印不清或不符報名規定者,視為資格不符,恕不通知補件或退件,應繳驗證件如有虛偽不實、假借、冒用或偽造、變造等情事者,一經查明,取消甄選資格,已錄取者,註銷儲備資格;已僱用者,即予解僱終止代理,其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檢察機關辦理。 二、儲備人員於受僱時應簽訂契約,報酬依「約僱人員報酬標準表」五等280薪點38,948元起支。 三、入職者須簽署「未在中國大陸設有戶籍、領用中國大陸護照、 身分證、定居證或居住證具結書」。
歷史開缺
判斷標準:相同機關且相同工作內容的過去職缺
約僱人員
115/03/04 ~ 115/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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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僱人員(職務代理人)
113/12/17 ~ 113/12/30
檢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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