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新建工程處

工程助理(比照聘用七等)

公告日期
115/04/09
有效期間
115/04/09 ~ 115/04/21
職務列等
比照聘用七等
職系
人員區分
其他人員
正取
2
候補
4
工作地點
桃園市
條件資格
具有下列資格條件之一: 1.國內外研究所土木、建築、電機、資訊、工業工程相關系所畢業得有碩士學位者(需附畢業證書)。 2.國內外大學土木、建築、電機、資訊、工業工程相關學系畢業,並具有與擬任工作相當之專業訓練或研究工作一年以上著有成績;或具有與擬任工作有關之重要工作經驗二年以上者(需附畢業證書及與本職務相關之服務經歷證明,並註明工作內容)。 3.具有與擬任工作性質程度相當之訓練或工作經驗者(需附與本職務相關之服務經歷證明)。
工作項目
1.執行本市各項重大工程業務。 2.辦理公共建築工程等及其他機關委辦工程等工程履約管理。 3.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聯絡方式
一、一律採紙本報名,並請於115年4月21日下班(17:00)前親送或「寄達」(不以郵戳為憑) 桃園市桃園區法治路10號5樓桃園市政府新建工程處人事室收。 二、需檢附公務人員簡式履歷表、最高學歷證書及相關經歷證明資料影本各1份,請於信封封面上加註應徵職務(比照聘用七等工程助理,編號B01)。 三、本職缺薪資為比照聘用七等328薪點(約新臺幣45,624元);聘用日期自實際進用日起至115年12月31日止,聘用期滿本處得視工作表現及本處業務或預算籌編情形決定次年是否續聘。 四、經初審合格者,擇優通知面試甄審,時間、地點、方式另行通知。本次公開甄選錄取正取2名,並得擇優增列候補人員4名,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5個月內列冊候用,並以依序遞補本職缺或職務列等相同、性質相近之職缺為限。 五、資格不符與未獲錄取者,恕不另行通知亦不辦理退件。 六、聯絡電話:03-3322101分機6781林小姐。
歷史開缺
判斷標準:相同機關且相同工作內容的過去職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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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12/06 ~ 113/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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