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環境管理處

分隊長

公告日期
115/04/09
有效期間
115/04/09 ~ 115/04/13
職務列等
委任第5職等或薦任第6職等至薦任第7職等
職系
環保行政
人員區分
一般人員
正取
1
候補
2
工作地點
桃園市
條件資格
1.未具雙重國籍且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迴避任用、同法第28條不得任用、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條各款不得陞任情事,且調任時無公務人員考試法限制轉調情形。 2.未於中國大陸設有戶籍、領用行政院或大陸委員會依相關法令規定禁止領用之中國大陸身分證件。 3.熟諳一般行政管理、行政法、勞動基準法、民法、刑法、環境工程、衛生工程、環境科學等專業學識及環境保護法令與實務為佳。
工作項目
1.辦理分隊行政管理、環衛稽查及環境衛生業務等業務督導。 2.其他臨時交辦業務。
聯絡方式
配合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推動人事業務無紙化,本職缺應徵作業採線上方式,說明如下: 1.請於115年4月13日前登入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人事服務網「事求人機關徵才系統」,點選「我要應徵」,檢視並確認「我的簡歷」及「我的履歷」內容無誤後(請填寫簡要自述及上傳照片),點選【應徵職缺】,並完成授權同意開放履歷給徵才機關調閱,並將下列證明文件依序掃描並合併成一份PDF檔後上傳,應檢附資料及證明文件不齊全或逾期未至「事求人機關徵才系統」完成報名者,均不受理。 (1)考試及格證書影本及最高學歷畢業證書影本。 (2)現職派令影本及現職銓敘部審定函影本。 (3)最近3年考績通知書影本。 (4)通過英語能力檢定測驗合格證件(無則免附)及其他相關專長證件影本。 2.經初審合格者,擇優通知面試甄審,必要時得舉行業務測驗,面試甄審或測驗之時間、地點另行通知,如未到或不克參加者視同放棄。 3.本職缺正取1名,另視甄選情形列候補2名,候補期間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算5個月,並以依序遞補原公開甄選職缺或同職務列等、性質相近之職缺為限,期滿如未經通知遞補,則自動喪失候補資格,惟如無適當人選,得從缺。甄選結果確定後,於本處網頁公告(https://tyoem.tycg.gov.tw/)。 4.聯絡人:桃園市政府環境管理處人事室張小姐,電話(03)3381-900分機610。
歷史開缺
判斷標準:相同機關且相同工作內容的過去職缺
無歷史開缺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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