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縣政府
彰化縣政府臨時約僱人員
公告日期
115/04/10
有效期間
115/04/10 ~ 115/04/19
職務列等
-
職系
無
人員區分
其他人員
正取
1
候補
2
工作地點
彰化縣
地址
條件資格
一、符合下列資格條件之一者:
(一) 國內外大專校院以上畢業,為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社會工作、社會福利、法律、心理、諮商與輔導、犯罪預防相關系所或修有相關學分課程(符合社會工作師應考資格)。
(二) 非前述相關系所具有行政或社福相關工作經驗者。
二、 體能狀況須能配合外勤並自備交通工具。
三、 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參加:
(一) 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罪、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二) 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三) 禠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四) 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五) 曾犯煙毒罪或違反麻醉藥品之管理,經判刑確定者,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工作項目
辦理本縣辦理兒童及少年性剝削行為人個案管理與服務、辦理性侵害防治 及兒少性剝削防制宣導活動及其他相關行政工作。
聯絡方式
一、聯絡方式:
聯絡人:林先生
聯絡電話:(04)7261113 分機 241
二、報名日期:
(一)時間:即日起至民國115年4月20日〈請於時限內將報名資料送達本處〉,於民國115年4月22日前對書面審查通過者電話通知書面初審結果及考試時間。
(二)地點:本府社會處保護服務科服務台(彰化市華山路37號4樓)。
三、報名方式:
親自報名或郵寄報名,若以郵寄報名請用掛號寄至彰化市華山路37號4樓社會處保護服務科收【請註明:115年度兒童及少年性剝削行為人輔導教育暨防制宣導活動計畫-臨時約僱人員】,並繳交下列報名應檢附資料並通過資格審查後即完成報名程序,資格符合者通知參加甄審,不合者不另行通知,恕不退件。
四、報名應檢附以下資料各5份:
(一) 履歷表(請於人事處首頁>便民服務>一般公務人員專區>約(聘)僱/臨時約僱(約用)人員進用>約聘/約僱/臨時約僱人員報到、離職、調職專用申請書、傳知單項下下載運用,請務必填寫自傳及簽名)。
(二) 最高學歷證件影本。
(三) 國民身分證影本。
(四) 汽、機車駕照影本。
(五) 其他相關工作證明文件。
上述資料請自行整理編排成五份,如未依規定造成資料遺失,本處概不負責。
五、甄選日期及地點
(一) 日期:預定115年4月25日後,依實際通知日為準。
(二) 地點:本府社會處保護服務科(彰化市華山路37號4樓)會議室。
六、甄選方式
由本府組成甄選委員會進行口試。
七、錄取方式
(一)依總分排名錄取,同分數時,以面試之工作經驗分數高者優先錄取;若面試分數未達80分者,將不予錄取。
(二)本次擬甄選正取人員1名,視甄選成績增列備取人員最多2名(列冊候用期間為3個月,自甄選結果確定之日起算)。
(三)惟應徵人員均不適當,本府得予從缺。
(四)錄取公布:
1.錄取人員將於考試完畢後公布於彰化縣政府網站(網址:http://www.chcg.gov.tw)。
2.錄取人員另以電話通知。
3.倘若正取放棄資格,由備取遞補。
4.資格不符或未經錄用者,恕不另行通知及退件。
八、僱用期間及待遇
(一)參加甄選人員應遵守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經用人單位擇優通知面試時,須配合用人單位確認有無該條例第9條之1所定之情事。
(二)專業人員固定薪資以每月新臺幣3萬8,948元(含勞健保及勞保退休金自付額);另年終工作獎金1.5個月(按工作月數比例計算)。
(三)僱用期間依契約規定辦理。
(四)本簡章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歷史開缺
判斷標準:相同機關且相同工作內容的過去職缺
無歷史開缺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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