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北藝術大學
國立臺北藝術大學組員
公告日期
115/04/10
有效期間
115/04/10 ~ 115/04/17
職務列等
薦任第6職等至薦任第7職等
職系
人事行政
人員區分
人事人員
正取
1
候補
2
工作地點
臺北市
條件資格
無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9條規定不得於學校任用情事、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迴避任用、第28條不得任用、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9條之1、第21條第1項不得任用(含相關法令),且於報名截止當日無限制轉調情形(具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2條例外情事者須檢具證明文件)。
工作項目
一、 辦理退撫資遣、待遇福利相關業務。
二、 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聯絡方式
一、請於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事求人機關徵才系統,點選【我要應徵】,檢視及確認「我的簡歷」及「我的履歷」(須填寫簡要自述)內容無誤,並於「我的簡歷:其他補充說明」及「我的履歷:簡要自述」敘明與應徵職缺相關經歷,依前開程序完成應徵資料登錄確認後,點選【應徵職缺】。
二、上傳資料(請將下列資料依序合併掃描為單一PDF電子檔上傳):
(一)最近一次派令與審定函
(二)最近 5 年考績通知書
(三)其他相關資料。
三、聯絡人:賴小姐(聯絡電話:02-28961000#1605)
四、本職缺為預估缺(預計115年4月30日出缺),如現職人員未完成異動,該缺不予遞補,並得增列候補人員2名,候補期間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算3個月內有效。
五、本職缺將擇優通知面談,並依教育部人事處及所屬人事機構人事人員陞遷甄審作業要點相關規定辦理甄選,未獲通知面試或未獲錄取者恕不通知。
歷史開缺
判斷標準:相同機關且相同工作內容的過去職缺
無歷史開缺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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