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鐵道局

主任

公告日期
115/04/10
有效期間
115/04/10 ~ 115/04/13
職務列等
薦任第9職等至簡任第10職等
職系
法制
人員區分
一般人員
正取
1
候補
2
工作地點
新北市
條件資格
一、經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大學以上法律系所畢業得有學士以上學位。 二、公務人員高考三級或相當等級以上考試及格,並具簡任及法制職系任用資格者。 三、經銓敘審定薦任第9職等合格實授滿5年,且最近5年年終考績均為甲等。 四、具律師證書。 五、無特考特用、限制轉調且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迴避任用、第28條不得任用、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第1項不得任用之限制及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條各款情事之一者,且最近3年無懲戒或懲處紀錄。 六、具法制業務工作主管經驗5年以上。 七、本職缺係屬預估缺。
工作項目
一、綜理法制室業務。 二、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聯絡方式
一、 符合前列資格條件且具意願者,請於115年4月13日前進入「事求人機關徵才系統」,點選「我要應徵」功能鍵,持自然人憑證或健保卡登入後完成應徵資料登錄及確認。並請於報名截止日前,將考試及格證書、最高學歷證件(國外學歷請檢附經駐外單位驗證之中譯本)、現職派令、最近1筆銓敘部審定函、最近5年考績(成)通知書(現職為交通事業機構人員請另附工作內容證明文件)、身心障礙手冊(有則檢附)等完整資料電子檔上傳至本職缺,資料不全或不符報名規定者,視為資格不符。聯絡人及電話:徐小姐:(02)80723333轉8511。 二、 報名人員上傳之文件,如有偽造、變造、假借、冒用等情事,一經查明,已錄取者,撤銷錄取資格;已發布派令者,撤銷派令。其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檢察機關辦理。 三、 報名人員經書面審查符合資格者,將擇優通知面試,資格不符者,不另通知,甄選後未錄取者,亦不另函通知。 四、 本次甄選得增列備取人員2名,候補期間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算5個月,並以依序遞補原公開甄選職缺或職務列等相同、性質相近之職缺為限。
歷史開缺
判斷標準:相同機關且相同工作內容的過去職缺
無歷史開缺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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