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助理員
公告日期
115/04/10
有效期間
115/04/10 ~ 115/04/24
職務列等
委任第4職等至委任第5職等或薦任第6職等
職系
地政
人員區分
一般人員
正取
1
候補
1
工作地點
花蓮縣
條件資格
(一)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28條、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條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等規定不得任用(陞任)之情事者。如在限制轉調期間並具有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2條第2項規定情形者,須附證明文件。
(二)具地政、國有財產業務法規基本概念或相關國產業務經驗者尤佳。
工作項目
國有財產接管等業務。
聯絡方式
(一) 意者採「線上報名」方式遞件(恕不受理紙本郵寄應徵):請於115年4月24日前,於本頁面下方點選「我要應徵」,填寫「個人簡歷、簡要自述(必填)並上傳相關證明文件」(請將最高學歷畢業證書、考試及格證書、現職派令、最近一次銓敘部審定函、最近5年內考績通知書等合併掃描為單一PDF檔案後上傳)。
(二)資歷審查合格者擇優通知面試,資格不符(資料未備全者,視同資格不符)或未錄取者恕不另行通知,如有疑問請電洽03-8339399分機111曹股長。
(三) 本職缺為預估缺預計115年6月1號出缺,得視業務需要擇優增列候補人員1名,並以遞補原公開甄選職缺或職務列等相同、性質相近之職缺為限,候補期間為3個月,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算。
(四) 如有未盡事宜,依相關規定辦理。
歷史開缺
判斷標準:相同機關且相同工作內容的過去職缺
無歷史開缺資料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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