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縣海洋及漁業發展所

約用人員

公告日期
115/04/10
有效期間
115/04/10 ~ 115/04/27
職務列等
-
職系
人員區分
其他人員
正取
1
候補
1
工作地點
宜蘭縣
條件資格
1. 具漁航員或輪機員資格。 2. 配合船長、輪機長調度,執行船上各種任務,並清潔、保養及檢查漁業巡護船之相關設備。 3. 具中華民國國籍,工作熱忱、刻苦耐勞、勤奮、細心、認真負責、注重倫理、無不良嗜好及品行端正者。 4. 符合漁船船員管理規則第10條規定:船員之合格體格檢查證明書(6個月內有效期間)。 5. 具海上船舶艙面工作經驗。
工作項目
接受本所業務相關人員之指揮監督,擔任下列各項工作: (1)擔任宜蘭縣政府漁業巡護救難船宜安6號(以下簡稱宜安6號)之船員一職,配合「宜安6號」船員排休假日或臨時無法執勤時接續工作,協助執行船上一切事務,維護漁業巡護船完整運作。 (2)執行海難救助任務時應配合執行。任務經評估得於當日往返南方澳漁港者,應於接獲通報後2小時內整備出港;經評估往返南方澳漁港達1日以上者,應於接獲甲方通報後4小時內整備出港,惟後者情形在接獲通報時已逾二十時,得於翌日十二時前整備出港。 (3)未出港執行海難救助任務時,應於漁業巡護船、蘇澳港港區、南方澳漁港港區或蘇澳區漁會等處備勤;接獲通報執行海難救助任務時,依任務執行應於往返物資補給目的地、任務目的地及漁業巡護船上執勤。 (4)應配合辦理海難救助演練、不定期查核、其他臨時交辦及與上述工作相當之職務與工作。 (5)應業務需求配合參加各項訓練等。 (6)視「護漁號」勤務需要,支援相關勤務,以不影響本船任務為原則。
聯絡方式
工作報酬:每月薪資4萬0,339 元(290薪點),出海執勤時,依各機關船舶船 (職)員海上職務日加給表規定日支出港津貼新臺幣600 元為原則,機關於次月10日前給付。 僱用期間:自到職日起3個月,並視經費來源與業務情況等決定是否續聘;本職缺為預估缺,預計於115年12月27日出缺(以實際出缺日為準),錄取人員須俟職缺實際出缺並完成相關程序後,始得辦理進用;如因故未出缺或經費調整,機關得不予進用,應徵人不得異議。 1.有意者請於115年4月27日前(以郵戳日期為主)將下列資料寄達【260004宜蘭縣宜蘭市中山路一段755號(田徑場西5區),宜蘭縣海洋及漁業發展所人事管理員收,並於信封封面註明應徵「漁業巡護救難船宜安6號約用人員-船員」職缺及白天聯絡電話】。應檢附資料如下: (1) 履歷表(含照片)。 (2) 最高學歷畢業證書影本。 (3) 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4) 合格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有效期間6個月內)。 (5) 海上船舶艙面工作經驗證明文件影本及船員服務手冊影本。 (6) 相關專長證照:如外語能力或專業證照影本(無者免繳)。 以上影本證件資料請採用A4規格依序裝訂整齊,證件不齊全或郵寄逾期者恕不受理報名。 2. 資格符合者另行通知面試、資格不符合者恕不另行通知亦不退件,面試後未 獲錄取者亦同。 3. 本次甄選預定正取1名外,另擇優備取1名,備取人員以依序遞補原公開甄選職缺或職務列等相同、性質相近之職缺,候補期間為6個月,自甄選結果公告之翌日起算,以遞補該職缺為限,期滿未通知遞補,即自動喪失錄取資格。 4. 本甄選案如無適當人選可資錄取,機關得以從缺並擇期另行公開徵才。 5. 聯絡電話:(03)9252257#207,聯絡人:海洋及養殖資源股吳先生。
歷史開缺
判斷標準:相同機關且相同工作內容的過去職缺
無歷史開缺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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