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
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專門委員
公告日期
115/04/13
有效期間
115/04/13 ~ 115/04/20
職務列等
簡任第10職等
職系
綜合行政
人員區分
一般人員
正取
1
候補
2
工作地點
臺北市
條件資格
● 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迴避任用、第28條不得任用、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條不得陞任、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第1項各款等依法不得任用之情事。
● 無公務人員考試法及其施行細則所訂限制轉調情形 (但符合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2條所訂不受原轉調機關範圍之限制者除外)。
工作項目
(一)核閱文稿及工作報告。
(二)專案督導府會聯絡業務、機關政策行銷、媒體事務聯繫及擔任府會協調事宜。
(三)擔任本局勞務及財物採購小組召集人。
(四)代理主任秘書主持或出席相關會議(如:捷運規劃、都市計畫變更、用地協調、財務管理)。
(五)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聯絡方式
(一)現職人員請於115年4月20日前至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事求人機關徵才系統」,點選「我要應徵」,連結至職缺應徵系統,確認「我的簡歷」及「我的履歷(含簡要自述)」內容無誤,點選「應徵職缺」依序進行本職缺應徵並完成授權同意開放履歷給徵才機關調閱(未授權者,無法完成系統報名)(請務必檢附薦任晉升簡任官等訓練合格證書或簡任升官等考試及格證書),如有系統中未登載而會影響任用資格判斷之資料,如升官等訓練(或考試)合格證書、經向銓敘部釋復具其他可調任職系資格(若有資格認定疑義,可電洽02-25215550分機8582陳小姐確認)等相關證明文件亦請併同檢附(請將附件合併成一份PDF檔後上傳),未於線上報名以紙本投件者,恕不受理。
(二)非現職人員由下列方式擇一投件:
1、曾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且在職時曾以自然人憑證登入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人事服務網(https://ecpa.dgpa.gov.tw/)者,得參照前開(一)現職人員應徵方式,以該總處「事求人機關徵才系統」報名。
2、或於115年4月20日前,檢附公務人員完整履歷表(含相片及500字自傳並親自簽名)、考試及格證書、最高學歷證件、最近一次派令、銓敘部審定函及最近5年考績通知書及薦任晉升簡任官等訓練合格證書或簡任升官等考試及格證書,如尚有會影響任用資格判斷之資料,如升官等訓練合格證書、經向銓敘部釋復具其他可調任職系資格(若有資格認定疑義,可電洽02-25215550分機8582陳小姐確認)等相關證明文件亦請併同檢附,依限寄送(以郵戳為憑)或親送至104216臺北市中山北路二段48巷7號11樓人事室,信封請註明「應徵綜合行政職系 專門委員」字樣,或電傳至[email protected],並電洽聯絡陳小姐確認收到報名資料,逾期報名恕不受理。
(三)資料檢附不齊經通知補件未於1日內補齊者,視為資格不符。資歷審查合格者,擇優通知面試(面試含自我介紹5分鐘),資格不符或未獲通知面試者,不另行通知或退件(如須返還書面應徵資料者,請附足額郵資回郵信封並書明收件人及收件地址),錄取標準以面試評分達80分以上,擇優錄取正取1名並得增列備取1至2名,依序遞補原公開甄選職缺,候補期間為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算5個月,如無適當人選,得從缺。
(四)新進人員錄取報到後1個月內,依勞工健康保護規則之規定,請繳交公立醫院體檢證明合格書(須符合勞工健康保護規則附表九之檢查項目)。
(五)歡迎具主動、熱忱及團隊合作特質,對自我生涯規劃有所期待,且具相關業務經驗或興趣人員加入本局行列。
歷史開缺
判斷標準:相同機關且相同工作內容的過去職缺
無歷史開缺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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