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福利部花蓮醫院

護理師

公告日期
115/04/13
有效期間
115/04/13 ~ 115/04/16
職務列等
師(三)級
職系
人員區分
一般人員
正取
1
候補
-
工作地點
花蓮縣
條件資格
進用條件 一、學歷:大學(含)以上學歷。 二、證照:具護理師證書。 三、經歷: 1.地區醫院(含)以上醫療院所內科、外科、ER、ICU、身心科等,臨床2年以上經歷,須檢附相關證明。 2.具護理專業能力進階N2(含)以上證明 3.通過台灣護理學會N3(含)以上個案審查尤佳。 4.具臨床輪值三班經歷者優先錄取。 5.同意輪調本院所屬豐濱服務。 6.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第28條及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條各款規定之情事者。 福利待遇 一、薪俸:依公務人員俸給法相關規定。 二、工作時間:平日。 三、加(值)班費:報酬外再加支給。 四、獎勵金:視服務績效及營運績效核發。
工作項目
1.麻醉護理業務。 2.手術護理業務。 3.臨時交辦業務。
聯絡方式
*聯絡方式(含檢具文件) 一、意者請依序檢附下列資料,於公告截止日前郵寄至「花蓮市中正路600號-衛生福利部花蓮醫院人事室收」,信封請註明「應徵公職師(三)級護理師」,逾期(郵戳為憑)或證件不齊者恕不予受理,檢附資料: (1)公務人員履歷表(一般)(請註明日、夜間之聯絡電話)。 (2)最高學歷證書影本。 (3)護理師證書影本、考試院及格證書影本。 (4)相關訓練證明影本。 (5)經歷證明文件影本 (6)曾任公職者,請另附銓敘審定函,及近3年考績通知書影本,非公職者亦須檢附近3年考核單(請向原機關人事單位申請)。 (7)其他相關專業及外語能力證明文件影本。 二、初審合格者擇優通知面試,未經錄用者,履歷及相關證明文件恕不退件。 三、本院得視應徵人數及業務需要隨時調整公告時程。 註: 一、依相關法規定,錄取人員須於報到前具結確無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9條之1所定情事,並未在中國大陸設有戶籍、領用中國大陸護照、身分證、定居證或居住證。具結書下載路徑:本院網站人事室檔案下載專區。 二、本院為無菸醫院,請遵守無菸政策。
歷史開缺
判斷標準:相同機關且相同工作內容的過去職缺
無歷史開缺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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