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勞動檢查處
臺北市勞動檢查處檢查員
公告日期
115/04/13
有效期間
115/04/13 ~ 115/04/21
職務列等
薦任第7職等
職系
職業安全衛生
人員區分
一般人員
正取
1
候補
2
工作地點
臺北市
條件資格
(一)國內外公私立大專院校(含)以上學校畢業。
(二)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或相當等級以上考試及格並經銓敘審定薦任第六職等以上合格實授,具職業安全衛生職系任用資格。
(三)無特考特用、限制轉調且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迴避任用、第28條不得任用及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條各款情事之一者。
工作項目
(一) 辦理職業衛生勞動檢查、輔導、宣導等業務。
(二) 辦理職業衛生相關災害調查相關業務。
(三) 辦理職業疾病暴露調查相關業務。
(四) 職業衛生專案檢查計畫訂定及執行。
(五) 臨場健康服務醫護人力備查審核業務。
(六) 其他臨時交辦業務。
聯絡方式
(一)現職人員請於115年4月21日前至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事求人機關徵才系統」點選【我要應徵】,並自行確認已授權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取得個人完整履歷資料(請務必填寫自傳並確認歷任職務任職起迄年月、銓敘審定、考績、獎懲、考試、學歷等資料之正確性)。如有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如語文檢定、專業證照或與任用資格相關資料)併請上傳至上開系統。
(二)資歷審查合格者,擇優通知參加面試,經通知而無法親自參加面試者,視同放棄應徵(本職缺正取1名,得增列候補人員1至2名,候補人員依序遞補原公開甄選職缺或職務列等相同、工作性質相近之職缺,候補期間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算3個月)。
(三)洽詢電話:(02)23086101#300 沈小姐。
歷史開缺
判斷標準:相同機關且相同工作內容的過去職缺
無歷史開缺資料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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