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松山區健康服務中心
臺北市松山區健康服務中心約聘護理師
公告日期
115/04/14
有效期間
115/04/14 ~ 115/04/20
職務列等
-
職系
無
人員區分
其他人員
正取
1
候補
2
工作地點
臺北市
條件資格
具中華民國國籍且未兼具外國國籍,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第26條之1、第28條不得任用及其他相關法規不得任用及迴避任用之情形,且無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第1項不得任用之情形,並符合下列資格條件之一:
1.國內外大學護理相關科系畢業者,領有護理師證書,並從事護理工作經驗6個月以上者。
2.國內外專科學校畢業,領有護理師證書,並從事護理工作經驗18個月以上者。
工作項目
1.公共衛生護理業務。
2.個案管理暨健康促進業務統籌規劃。
3.協辦公共衛生相關業務。
4.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聯絡方式
1. 意者請於115年4月20日(星期一)前,登入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人事服務網「事求人機關徵才系統」(網址:https://web3.dgpa.gov.tw/want03front/AP/WANTF00001.ASPX?uid=33),點選【我要應徵】→【註冊】→【登入】,並維護個人簡歷、履歷(含自傳、照片)後,選擇本職缺,並將下列證件掃描合併為1個電子檔並上傳,未於期限前完成者視同未報名:
(1)最高學歷畢業證書影本(2)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3)護理師證書正反面影本(含執業登記證明年資證明)。(4)考試及格證書(專技或檢覈)。(5)工作資歷服務證明。
2.學歷證件文件影本,國內學歷請檢附中文畢業證書;如係國外學歷須加附經翻譯且認證(本國駐外單位、公證等)之中文譯本;國外學歷影本並須依教育部訂頒之「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經我國駐外單位驗(認)證;持大陸學歷者,須依「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通過學歷甄試或經採認。
3.報名者繳交之證書及相關文件如有更改姓名紀錄,請檢附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俾利本中心查驗,如未檢附前開資料,視為資格不符合;檢附之證件掃描不清楚不易辨識者,視為證件不齊全。
4.聯絡電話:業務請洽:27671757分機6031、人事請洽:27671757分機6025。
歷史開缺
判斷標準:相同機關且相同工作內容的過去職缺
約聘護理師
115/03/16 ~ 115/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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