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展委員會

視察

公告日期
115/04/14
有效期間
115/04/14 ~ 115/04/21
職務列等
薦任第8職等至薦任第9職等
職系
人事行政
人員區分
人事人員
正取
1
候補
2
工作地點
臺北市
條件資格
(一)公務人員高等考試3級考試或相當等級以上考試及格。 (二)教育部採認之國內外大學以上畢業。 (三)具人事行政職系任用資格,並具5年以上人事工作經驗,現銓敘審定薦任第8職等以上合格實授者。 (四)工作態度主動積極、並具溝通協調能力。 (五)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及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條第1項各款情事之一者。
工作項目
辦理考核訓練及待遇退撫等人事業務。
聯絡方式
(一)期限:自即日起至115年4月21日止。 (二)請於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事求人」網頁,點選「我要應徵」,連結至職缺應徵系統,檢視並確認「我的簡歷」及「我的履歷」內容無誤後,點選【應徵職缺】俾完成授權本會於甄選期間可取得履歷資料,另將現職派令、審定函及畢業證書等資料影本上傳至該系統。 (三)本職缺列正取1名,並得視甄選成績列候補1至2名,候補期間為3個月,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算。
歷史開缺
判斷標準:相同機關且相同工作內容的過去職缺
無歷史開缺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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