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榮民總醫院

職業安全管理師

公告日期
115/04/14
有效期間
115/04/14 ~ 115/04/24
職務列等
委任第5職等或薦任第6職等至薦任第7職等
職系
職業安全衛生
人員區分
一般人員
正取
1
候補
2
工作地點
高雄市
條件資格
1.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迴避任用、第28條不得任用、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第1項不得任用、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條不得陞任之情形。 2.依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第六條規定,條件相等而為 因公致身心障礙退除役官兵及一般退除役官兵者,依序優先錄用。
工作項目
1.負責職業安全衛生委員會籌備與召開。 2.辦理職災事故調查通報、調查、審核、分析、統計並登錄職業安全衛生署。 3.辦理醫院評鑑經營管理組條文1.2.7。 4.辦理職場醫療暴力相關業務。 5.辦理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及自動檢查相關業務(任鋼瓶共管小組查核執行秘書)。 6.辦理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推動業務(法規鑑別、危害鑑別、內部及外部稽核)。 7.管理承攬商 (審查職安人員報備及工作場所查核)等業務。 8.協同院內單位執行稽查、巡檢、會議、工程督導及活動。 9.修訂職業安全衛生相關計畫、安全衛生工作守則及程序書等文件。 10.辦理其他職業安全衛生及主任臨時交辦相關業務。
聯絡方式
1.本職缺應徵作業務必至「事求人機關徵才系統」線上報名方式及紙本資料郵寄或親送方式辦理。請應徵者於本公告頁面點選【我要應徵】,連結至職缺應徵系統,確認【我的簡歷】及【我的履歷】內容無誤。 2.於115年4月24日截止日前下載報名表繕打,將報名表電子檔E-MAIL予承辦人:蔡先生 (承辦人信箱: [email protected]) 3.列印報名表,於截止日前,連同以下資料,親送或掛號郵寄憑辦,郵寄信封外請註明報名甄試職稱,以郵戳日期為憑,逾期或證件不全者,恕不予受理,不符合前開資格條件或經審查不合業務需要者,恕不通知及退件,如需返還書面應徵資料,可附回郵信封俾利郵寄。 4.請檢附公務人員履歷表(橫式一般、內貼二吋半身正面照片並註明聯絡電話)、最高學歷畢業證書、考試及格證書、現職派令、銓敘部現職審定函、最近3年考績通知書及獎懲令、工作經驗證明文件(如技師證書、職業安全管理甲級技術士證照、職安署核備函、勞工局審定函)、榮民證(非榮民免附)等相關文件影本。 5.甄選程序:符合前開資格條件,且經審查合於業務需要者,另行通知面試及筆試。 (1)面試50%,筆試50%(工作項目有關之法規認知等)。 (2)筆試或面試其中一科成績未達六十分或總成績未達七十分者,不予錄取。總成績相同時,以筆試成績定其排序。 6.報名人員應檢附之資料,如有闕漏,請依通知之期限內補正;如有刻意隱瞞情形,納入甄選評比考量。 7.通信報名地址:高雄市左營區大中一路386號 職業安全衛生室;聯絡電話:07-3422121#75450;聯絡人:蔡先生。 8.本職缺為預估職缺,預計115年6月後出缺,該職務若因故無法如期出缺,經通知錄取者,得不予核派。 9.本次徵才得列候補人員 2 名,候補期間自甄審結果確定之翌日起3個月為限。應徵人員均不適當,本院得予從缺。
歷史開缺
判斷標準:相同機關且相同工作內容的過去職缺
無歷史開缺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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