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環境管理處

約僱職務代理人

公告日期
115/04/14
有效期間
115/04/14 ~ 115/04/17
職務列等
約僱5等
職系
人員區分
約僱人員
正取
1
候補
2
工作地點
桃園市
條件資格
(一)學經歷:國內外專科以上環保技術類科相關科系畢業。 (二)未具雙重國籍且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迴避任用、第28條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第1項、第9-1條所列不得任用情事之一者。 (三)具公務機關工作經驗者尤佳。
工作項目
(一)辦理環保技術相關業務。 (二)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聯絡方式
一律採紙本報名,並請於115年4月17日(五)下午5時前親送或寄達桃園市桃園區法治路1號桃園市政府環境管理處人事室收。報名表請依所附表件報名。 一、報名應繳下列文件:(以A4紙張列印) (一)報名表一份。(含照片、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二)最高學歷證件影本一份。(如係國外學歷須加附經翻譯且認證【本國駐外單位、公證等】之中文譯本,持大陸學歷者,須依「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通過學歷甄試或經採認) (三)其他相關有利評選證明文件(如英文能力證明或相關證照)影本一份。 (四)工作經歷證明影本一份(載明服務起迄日期及任職部門或職稱之服務證明或離職證明影本,未附者經歷部分不予採計),無則免附。 (五)自傳一份(500字為限,以A4紙張繕打)。 二、甄選方式:應徵人員資格經審查符合者,擇優面試其時間另行通知;另面試人員成績未達錄取標準時,得不予錄取。 三、甄選結果: (一)(一)錄取名單於甄選程序結束後,公告於本處網站最新消息,並通知正取人員依限報到。 (二)候補人員依序遞補原公開甄選職缺或職務列等相同、工作性質相近之職缺,候補期間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算5個月,無適當人選,本處得予從缺。 四、僱用期間:自錄取報到日起至115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四等考試錄取人員分發報到前1日止(約116年3月下旬) 五、待遇:到職後由本機關按規定訂立契約,如有違反契約規定者,即予解僱。每月薪資以五等280薪點(每月38,948元)計,倘薪點折合率經主管機關調整,依調整後標準計算,並享有勞保、健保。 六、應徵人員資格不符或未獲遴用恕不通知亦不退件,相關資料於甄選完畢後,依規定予以銷毀, 如有未盡事宜,依相關規定辦理。 聯絡資訊:03-3381900#610張小姐
歷史開缺
判斷標準:相同機關且相同工作內容的過去職缺
無歷史開缺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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