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動物保護防疫處

暫僱人員(公衛組)

公告日期
115/04/15
有效期間
115/04/15 ~ 115/04/20
職務列等
3等
職系
人員區分
其他人員
正取
1
候補
2
工作地點
新北市
條件資格
1.高級中等學校以上畢業。 2.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及第28條第1項各款情事。 3.工作積極認真、品德操守良好、學習能力強。 4.以3等240薪點僱用,月薪為新台幣3萬3,384元整。 5.如具汽車及機車駕照尤佳。(有公務車供使用)。 6.能配合輪值假日。
工作項目
一、獸醫師、動物醫院相關執照核發及管理。 二、動物用藥相關執照核發及管理。 三、協助動物之家收容管理等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聯絡方式
1.意者請檢具下列文件影本,並以A4尺寸紙張裝訂: (1)非編制人員甄選報名表(請貼妥照片及填寫表內各項資料,末頁請簽名,報名表檔案請至本處官網→便民服務→下載專區項下下載)。 (2)身分證影本及最高學歷證書影本。 (3)如有汽車駕照請檢附影本。 2.關於職缺之工作內容有疑問請電洽張組長,電話02-29596353分機121。 3.符合資格者擇優通知面試,不符合者不再通知及退件,如需返還書面應徵資料,可附回郵信封俾利本處郵寄。 4.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28 條及其他法令規定不得任用之情事。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及「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相關規定,各機關長官對於配偶、三親等(二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及共同生活之家屬,不得在本機關有任用、陞遷、調動及其他人事措施;有上開情形及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者,請勿應徵。 5.本次徵才除公開正取名額外,得增列候補名額2名,候補期間為5個月,並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算。 6.錄取者須於報到日起1周內繳驗符合職安法令規定由新北市政府勞動檢查處指定之醫療機構(醫療機構請自行至新北市政府勞動檢查處「勞工健檢」網站查詢),檢查費用由錄取人員自付。 7.資料提供不實或有遺漏,當事人自負責任。 8.上揭履歷資料請於115年4月20日前(以郵戳為憑)以掛號郵寄至本處,地址為「220066新北市板橋區四川路1段157巷2號」,新北市動保處人事室陳小姐收,請於信封上註明[應徵3等暫僱人員(公衛組)]。
歷史開缺
判斷標準:相同機關且相同工作內容的過去職缺
無歷史開缺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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