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福利部臺北醫院

醫事檢驗師

公告日期
115/04/15
有效期間
115/04/15 ~ 115/04/20
職務列等
師(三)級
職系
人員區分
一般人員
正取
1
候補
-
工作地點
新北市
條件資格
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第28條及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條所列各款之情事。
工作項目
醫事檢驗師相關工作,包含解剖病理、細胞病理及行政等業務。
聯絡方式
(一)意者請依序檢附下列資料,於於115年 4月20 日(星期一)前(以郵戳為憑)郵寄至「新北市新莊區思源路127號-衛生福利部臺北醫院人事室收」,信封請註明「應徵師(三)級醫事檢驗師」,逾期(郵戳為憑)或證件不齊者恕不予受理,檢附資料: (1)公務人員履歷表(簡式)。 (2)身份證正反面影本。 (3)最高學歷證書影本。 (4)考試及格證書影本。 (5)醫事檢驗師證書影本。 (6)經歷證明文件影本。 (7)其他相關專業及外語能力證明文件影本。 (8) 現職派令影本(如無免附)。 (9) 現職銓敘審定函影本(如無免附)。 (10) 最近5年考績通知書影本(如無免附)。 (11) 最近5年獎懲令影本(如無免附)。
歷史開缺
判斷標準:相同機關且相同工作內容的過去職缺
無歷史開缺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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