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辦事員
公告日期
115/04/15
有效期間
115/04/15 ~ 115/04/30
職務列等
委任第3職等至委任第5職等
職系
綜合行政
人員區分
一般人員
正取
1
候補
-
工作地點
臺北市
條件資格
(一)公務人員初等考試或普通考試等級考試及格,無限制轉調之情形,並經銓敘審定為委任第2職等以上具綜合行政職系任用資格人員。
(二)具文書及檔案管理業務相關經驗尤佳。
(三)公立或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相當學系畢業者。
(四)未具雙重國籍之中華民國國民,且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應迴避任用、第28條不得任用、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第1項不得擔任等規定及公務員服務法有關兼職、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等情事。
工作項目
(一)附屬機關公文成效考核及公文輔導講習業務。
(二)辦理列管案件及逾期案件稽催提醒。
(三)協辦申請案件相關管考。
(四)辦理天數26日以上及文結案未結案件列管追蹤。
(五)專案案件、國賠、行政救濟案件管考窗口。
(六)新公文系統權限管理。
(七)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聯絡方式
(一)現職人員請於事求人機關徵才系統上,於該職缺點選【我要應徵】功能鍵投件,將相關證明文件依序合併掃描為單一檔案後上傳(含現職派令、最近1次銓審函、最近5年考績通知書、考試及格證書、最高學歷證書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並完成授權同意開放履歷給徵才機關調閱。以紙本投件者,視為資格不符。
(二)非現職人員請檢附公務人員履歷表(含300字簡要自述)及相關證件電子檔(含最後職務派令、銓審函、考試及格證書、最高學歷證書、最近5年考績通知書等)e-mail至[email protected],再以電話確認本局是否已收受報名資料。
(三)資歷審查合格者,擇優通知面談,逾期報名、檢附資料不齊全經通知補件未於2日內補齊、資料不符者,恕不受理,亦不另行通知及退件。面試成績達80分以上者方得錄取。另視本次甄選成績,擇優錄取正取1名,得增列備取1至2名,並以遞補原公開甄選職缺或職務列等相同、性質相近之職缺為限,候補期間為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算5個月,如無適當人選,得從缺。
(四)投件如有疑義,請撥電話:02-27256982洽詢人事室黃先生,詢問相關業務問題請電洽秘書室李股長(電話:02-27208889轉分機1725)。
歷史開缺
判斷標準:相同機關且相同工作內容的過去職缺
無歷史開缺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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