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部化學物質管理署

視察

公告日期
115/04/15
有效期間
115/04/15 ~ 115/04/22
職務列等
薦任第8職等至薦任第9職等
職系
法制
人員區分
一般人員
正取
1
候補
-
工作地點
臺北市
條件資格
(一)學歷: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大學以上法律學系或法律研究所畢業。 (二)考試及格類科: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或相當等級以上之考試及格者,經銓敘審定合格實授薦任第8職等以上,並具法制職系任用資格。 (三)曾實際從事法制相關工作1年以上。 (四)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及第28條、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9條之1及第21條所列情事。 (五)「身心障礙者」及「原住民族」得優先考量。
工作項目
(一)法規審查、法令疑義會簽及法規研議事項。 (二)法制、訴願與國家賠償事件之審議及處理。 (三)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聯絡方式
(一) 請於115年4月22日前至「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事求人機關徵才系統」點選「我要應徵」,連結至職缺應徵系統,填具並確認「我的簡歷」及「我的履歷」內容無誤後,點選【應徵職缺】授權本署於甄選期間取得履歷資料,並將考試及格證書、最高學歷證件、現職銓審函及最近5年考績通知書等資料電子檔上傳至應徵系統供參。 (二) 如無法線上報名者,請於截止日前檢附公務人員履歷表、考試及格證書、最高學歷證書、最近5年考績及最近1次法制職系銓審函等相關資料影本,於115年4月22前寄至臺北市大安區大安路2段132巷35弄1號綜合規劃組收(以郵戳為憑,逾期不受理),並請註明應徵職務及日夜聯絡電話,逾期或證件不齊全,不予受理。電子檔案併請e-mail至[email protected],主旨請註明應徵職務職稱及應徵人員姓名。 (三)初審合格者本署擇優通知甄試,報名參加甄選者不得具有雙重國籍,不合格者不另行通知,所送資料恕不退還。 (四)本職缺錄取正取1人,並得視甄選情形列候補2人,未錄取者恕不另行通知。候補期間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算5個月,並以依序遞補原公開甄選職缺或職務列等相同、性質相近之職缺為限,期滿如未經通知遞補,則自動喪失候補資格。 (五)聯絡人:綜合規劃組 姚小姐 聯絡電話:02-23257399分機55516
歷史開缺
判斷標準:相同機關且相同工作內容的過去職缺
無歷史開缺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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