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立明義國民中學
高雄市立明義國民中學約聘護理師
公告日期
115/04/16
有效期間
115/04/16 ~ 115/04/23
職務列等
約聘六等280薪點(折合新台幣38,948元)
職系
無
人員區分
聘用人員
正取
1
候補
2
工作地點
高雄市
條件資格
(一)具有護理師證書並符合下列各款條件之一者:
1.國內外大學以上畢業者。(持國外學歷證件報考者,請依「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規定,繳交經我國駐外館(辦事)處驗證之國外學歷證件及經公證之中文譯本。)
2.具有與擬任工作性質程度相當之訓練或工作經驗者。
(二)共同條件:
1.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且未具他國國籍者。
2.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第1項不得任用之情事及「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條之情事,並符合「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第1項之規定。
3.無「護理人員法」第6條規定「不得充任護理人員」之情形者。
4.無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等犯罪紀錄者。
5.未具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9條第1項之情形。
*請詳閱簡章
工作項目
(一) 辦理學校護理相關業務。
(二) 學校及教育局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三) 依據教育部健康促進學校學校衛生工作指引第六版(113年版)護理人員職責如下為學校護理人員在學校應扮演的角色有:健康管理者、健康服務者、健康倡導者、健康輔導者、健康教育者、健康評價者及健康促進者。
1.健康問題之護理評估、預防保健之護理措施、護理指導及諮詢、醫療輔助行為(應在醫師之指示下行之)。
2.配合《學校衛生法》之規定,執行健康中心業務,並進行健康中心衛生保健器材及醫療藥品之管理。
3.健康管理相關計畫之擬訂、健康檢查作業事宜,包含健康篩檢、缺點矯治、醫療轉介、疾病輔導追蹤及其健康資料紀錄、管理、統計、呈報等事宜。
4.辦理緊急傷病救護、預防宣導及其急救教育訓練之教學、諮詢、聯繫與監測事宜。
5.配合辦理傳染病防疫及監控,以及其他健康促進議題之推展、教學與活動。
6.其他學校衛生相關事項。
*請詳閱簡章
聯絡方式
(07)262-3203分機51(人事室李小姐)或(07)793-5779分機531(中安分校蔡主任)
歷史開缺
判斷標準:相同機關且相同工作內容的過去職缺
無歷史開缺資料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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