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大安區公所

課員

公告日期
115/04/16
有效期間
115/04/16 ~ 115/04/23
職務列等
委任第5職等或薦任第6職等至薦任第7職等
職系
經建行政
人員區分
一般人員
正取
1
候補
2
工作地點
臺北市
條件資格
(一)具公務人員綜合行政職系任用資格者,且曾銓敘審定委任第5職等以上人員,且無限制轉調情形。 (二)經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大學學校畢業得有學士以上學位。 (三)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迴避任用、同法第28條所定「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之情事及特考特用限制調任、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條不得陞任情事者。
工作項目
(一)商圈管理協調、促參案件處理、有線電視及區里活動調查。 (二)田園基地及園圃計劃等相關業務。 (三)協辦鄰里公園土木、水電及綠化工程。 (四)辦理鄰里公園認養人參訪。 (五)辦理防水閘門補助計畫。 (六)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聯絡方式
(一) 請於報名截止日前至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事求人機關徵才系統(網址:https://web3.dgpa.gov.tw/want03front/AP/WANTF00001.aspx)點選「我要應徵」,檢視並確認「我的簡歷」及「我的履歷」內容無誤後(需填寫簡要自述及上傳照片),點選「應徵職缺」,並上傳:學歷證件影本、考試及格證書影本、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最近5年考績通知書影本、現職派令及銓敘部審定函影本(如有各類語言檢定、專業證照、退伍證明等請一併檢附)等證件。聯絡人:聯絡電話:23511711#9602孫先生;另如有相關系統操作問題,請洽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人事資訊客服專線(02)23979108。 (二)初審合格者,擇優通知面試,不合格或未獲錄取者,恕不另行通知,本職缺正取1名,得增列候補2名,候補人員得依序遞補原公開選職缺或職務列等相同、工作性質相近之職缺,候補期間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算5個月。
歷史開缺
判斷標準:相同機關且相同工作內容的過去職缺
無歷史開缺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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