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政府警察局

約僱人員

公告日期
115/04/17
有效期間
115/04/17 ~ 115/04/24
職務列等
-
職系
人員區分
約僱人員
正取
1
候補
2
工作地點
臺北市
條件資格
一、具有中華民國國籍。 二、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高中以上學校畢業者。 三、具備文書能力,熟諳電腦及Office等操作技巧。 四、品行端正、工作態度佳、無不良嗜好、品德操守良好者。 五、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第28條第1項各款規定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第1項及公務員服務法有關兼職、經營商業或投資事業等情事。 六、待遇月支報酬:依據「行政院暨所屬中央及地方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規定,支 230薪點,約新臺幣31,993元。 七、僱用期間:自通知日起至116年公務人員初等考試錄取人員報到前一日止。 八、報名方式: (一)至事求人系統點選「我要應徵」並依該頁面之「不須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應徵作業說明」操作以完成報名。 (二)以通訊方式報名者,請將報名資料及相關證明文件置於信封內,郵寄至 「臺北市士林區中山北路5段378巷31號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民防管制中心陳璿旭警報員收」,並於信封左上方註明「應徵警察局約僱人員」。 九、報名時應將下列資料上傳事求人系統: (一)公務人員履歷表(簡式)。 (二)最近 3 個月內 2 吋半身正面脫帽彩色照片 1 張,顯示於履歷表照片欄。 (三)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印本 1 份。 (四)最高學歷畢業證書影本 1 份。 (五)服務證明書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十、資料送出前,請詳加檢查各項表件是否齊全,如資格不符、填寫不明或表件錯誤、不全,視同不合格。 十一、報名人員所送各種證件經查明有偽造或變造或應試資格不符者,於甄選前發現者不予約談;於甄選完畢後錄取通知前發現者,不予錄取;錄取後發現者,撤銷其錄取資格。 十二;甄選 (一)甄選時間及地點:另行個別通知。 (二)遴選方式: 1、初審:採書面審核方式,經初審合格者,將擇優個別通知參加複審(初審資格不符,報名資料不予退件)。 2、複審:口試。 十三、其他 (一)甄選結果以電話通知正取人員依限報到。 (二)凡參加甄選錄取經通知未依規定前來報到者,取消其錄取資格,由候用人員依成績順序遞補。 (三)進用時,由本局按規定訂立契約僱用,如有違反契約情形者,即予解僱。 (四)本公告未載明之事宜,依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說明辦理。
工作項目
一、辦理電機工程、一般行政及庶務工作。 二、其他機動性或臨時交辦事項。
聯絡方式
陳警報員,電話: (02) 8861-1124轉1162,E-mail: [email protected]
歷史開缺
判斷標準:相同機關且相同工作內容的過去職缺
無歷史開缺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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