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
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工程員
公告日期
115/04/16
有效期間
115/04/16 ~ 115/04/23
職務列等
委任第5職等或薦任第6職等至薦任第7職等
職系
土木工程
人員區分
一般人員
正取
1
候補
0
工作地點
臺北市
條件資格
一、 國內外大學以上土木工程、建築工程、營建管理等相關科系畢業。
二、 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或相當於高等考試以上之特種考試及格,具土木工程職系任用資格,並經銓敘審定薦任第六職等以上之人員。
三、 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迴避任用、第28條不得任用、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第1項所列不得任用消極條件、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條之限制及各類考試限制調任情事者。
工作項目
一、 辦理本市違建查報業務。
二、 辦理室內裝修案件違建查報業務。
三、 審核平屋頂建造斜屋頂、臨時展演建築物、太陽光電板、既存違建室內裝修等申請案。
四、 出席市府各局處執行違章建築專案業務。
五、 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聯絡方式
一、請於115年4月23日前至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事求人機關徵才系統」點選【我要應徵】,授權同意開放履歷給徵才機關調閱個人完整履歷資料(須填寫簡要自述及上傳照片),並請依序掃描以下資料於同一個PDF檔案上傳 (外文資料均請附中譯認證資料),資料未上傳齊全者,視同資格不符:
1.考試及格證書及最高學歷畢業證書。
2.最新一筆派令及審定函。
3.最近三年考績通知書。
4.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如:本語或外語能力證明、專業證照、相關經驗工作證明等)。
二、經初審合格者,擇優通知面試,若資格不符或未獲遴用者,恕不另行通知。
三、有關本職缺相關事項,請洽葉小姐。(02-27258474,[email protected])。
歷史開缺
判斷標準:相同機關且相同工作內容的過去職缺
無歷史開缺資料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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