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聘用輔導員

公告日期
115/04/16
有效期間
115/04/16 ~ 115/04/23
職務列等
328-392薪點,約新臺幣45,624-54,527元
職系
人員區分
聘用人員
正取
1
候補
2
工作地點
臺北市
條件資格
(一)國內外社會工作相關研究院所畢業得有碩士學位或領有社會工作師證書者。 (二)國內外大學畢業,並具有與擬任工作相當之專業訓練1年以上或具有與擬任工作有關之重要工作經驗2年以上者。 (三)具有與擬任工作性質程度相當之訓練或工作經驗者。 (四)未具雙重國籍之中華民國國民,且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應迴避任用、第28條第1項各款不得任用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第1項不得擔任等規定及公務員服務法有關兼職、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等情事。
工作項目
(一)辦理身心障礙津貼、身心障礙者使用維生器材及必要生活輔具用電優惠及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補助等相關業務。 (二)辦理生活輔具補助相關業務。 (三)辦理身心障礙者房屋租金補貼相關業務。 (四)辦理身心障礙者停車位識別相關業務。 (五)辦理身心障礙者申請社會住宅評點案及支援看屋等相關事宜。 (六)辦理機構籌設管理業務。 (七)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聯絡方式
(一)意者請檢附履歷表(含自傳)、學歷證明文件(外國學歷須經駐外單位驗證並加附經認證之中文譯本,持大陸學歷者,須依「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通過學歷甄試或經採認)、與資格條件相符之證照、專業訓練或工作經驗證明文件(須載明訓練或工作經驗之起迄時間,並須載有能證明與擬任工作相關之職稱、服務單位、工作內容等資料;外國工作經驗須加附中文譯本)、學分修畢證明文件影本(依專技應考資格須曾修習社會工作(福利)實習或實地工作學分暨5領域15學科,每學科至多3學分,總計達45學分以上)等其他相關證件影本(請合併成1份PDF檔上傳),於115年4月23日前至事求人機關徵才系統上該職缺點選【我要應徵】功能鍵投件,並完成授權同意開放履歷給徵才機關調閱(未授權者,無法完成系統報名)。 (二)未於事求人機關徵才系統報名,而僅以紙本或電子郵件投件或相關資料未檢附齊全者,視為資格不符,恕不通知補件或退件。 (三)資格審查合格者,擇優通知面試,面試成績達80分以上者方得錄取。另視本次甄選成績,擇優錄取正取1名,得增列備取1至2名;並依序遞補原公開甄選職缺。候補期間甄選結果確定翌日起算6個月內有效,如無適當人選得從缺。投件如有疑義,請撥電話:02-27256982洽詢人事室吳小姐,詢問相關業務問題請電洽身心障礙者福利科徐小姐(電話:02-27208889轉1586)。 備註: (一)進用期間:實際到職日至115年12月31日止,116年度依聘用計畫及成績考核一年一聘。 (二)本項工作需熟諳電腦文書操作,以有政府部門行政經驗者優先。 (三)本項新進人員須自計畫所訂最低薪點起支,並依考核規定晉級,請自備悠遊卡以利門禁設定。 (四)履歷表可不貼照片,惟面試時需檢附個人照片證件供面試人員進行身分確認。
歷史開缺
判斷標準:相同機關且相同工作內容的過去職缺
無歷史開缺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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