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法務局

科員

公告日期
115/04/16
有效期間
115/04/16 ~ 115/04/22
職務列等
薦任第6職等至薦任第7職等
職系
法制
人員區分
一般人員
正取
1
候補
2
工作地點
桃園市
條件資格
1.國內外大學院校法律系(所)以上畢業。 2.經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或相當等級以上考試及格。具有法制職系法定任用資格之公務人員,已合格實授薦任第6職等以上,現任或曾任法制職系職務之公務人員尤佳,最近3年年終考績至少2年考列甲等。 3.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28條及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條各款情事者及無特考特用限制轉調情事者,且品行優良、無不良紀錄者。 4.熟悉電腦操作及基本文書處理。
工作項目
1.辦理本市自治法規之研議、法規疑義解釋及適用事項、訴願案件審議及協助各機關訴願及行政訴訟答辯事項。 2.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聯絡方式
03-3322101#5701 人事管理員林小姐
歷史開缺
判斷標準:相同機關且相同工作內容的過去職缺
無歷史開缺資料

留言討論區 (0 則留言)

目前尚無留言,成為第一個留言的人吧!

發表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