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南分署

約用人員

公告日期
115/04/17
有效期間
115/04/17 ~ 115/04/24
職務列等
-
職系
人員區分
其他人員
正取
1
候補
2
工作地點
臺南市
條件資格
一、 基本資格: (一)中華民國國民(不得兼具外國國籍),年滿18歲以上(算至考試前一日,戶籍登記年齡為準),大學或專科學校以上畢業或具同等學歷,男女不拘;男性須服畢兵役(替代役)並附退伍證明文件,惟免服兵役之役男應附免役證明文件。 (二)具基礎電腦操作、中文繕打、文書軟體運用之能力。 (三)具擬任行政助理工作相當經驗者較佳。 二、 特定資格: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甄選為本分署之約用人員: 1.進用時為機關首長、機關內各級主管或其上級機關首長之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 2.未具或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3.具中華民國國籍兼具外國國籍,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4.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罪、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5.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6.犯前二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7.依法撤職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者。 8.褫奪公權尚未復權。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者。 9.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設有戶籍未滿10年者。 (二) 身心障礙人員請檢附有效之身心障礙證明(或手冊)正、反面影本。
工作項目
(一)協助辦理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強制執行業務之機關事務性工作,如協助繕打傳繳通知、簡易函稿或執行命令、繕打執行憑證…等。 (二)對民眾來電或到場洽詢事項,協助作簡易或原則性初步答復。 (三)協助辦理機關一般性行政業務事項(如秘書室、人事室、會計室、統計室、政風室之行政事務)。 (四)協助整理所屬辦公處所及機關環境。 (五)協助公文及檔案遞送、搬移、上架歸檔事務(含搬運卷宗與相關文件資料等負重工作)。 (六)其他機關長官交辦事項。
聯絡方式
詳見簡章
歷史開缺
判斷標準:相同機關且相同工作內容的過去職缺
無歷史開缺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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