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水利署第九河川分署

科員

公告日期
115/04/17
有效期間
115/04/17 ~ 115/04/28
職務列等
委任第5職等或薦任第6職等至薦任第7職等
職系
綜合行政
人員區分
一般人員
正取
1
候補
2
工作地點
花蓮縣
條件資格
1. 專科以上畢業(國外學歷應檢附教育部學歷認定證明文件)。 2. 公務人員普通考試或相當等級以上考試及格,具綜合行政職系任用資格。 3. 具「採購專業人員基礎訓練及格證書」者尤佳。 4. 未受懲戒處分及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迴避任用、第28條規定不得任用、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不得任用、公務人員考試法第6條限制調任、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條各款情事之一及特考特用限制轉調情事者。 5. 無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經營商業之情事(如有擔任事業負責人、董事、監察人或相類似職務,請於到職前處理竣事)。
工作項目
1.辦理一般性事務及採購業務。 2.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3.備註:本分署得視實際業務需要調整工作項目。
聯絡方式
1. 為配合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推動人事業務無紙化,本職缺應徵作業採線上方式應徵,意者請至事求人機關徵才系統,點選【我要應徵】,連結至職缺應徵系統,檢視並確認「我的簡歷」及「我的履歷」內容無誤後(請填寫簡要自傳及上傳照片),點選【應徵職缺】依序進行本職缺應徵並完成授權同意開放履歷給徵才機關調閱(現職人員皆採線上報名,不受理郵寄報名)。 另請將下列資料依序合併掃瞄為單一PDF電子檔上傳(其餘資格審查如需證明文件將另行通知): (1)考試及格證書影本。 (2)現職派令(非調整職系派令)影本。 (3)現職(最新)銓敘部審定函影本。 (4)語文檢定、專業證照或與任用資格相關證明文件。(無則免附) 2. 初審合格者,擇優通知面試(時間、地點另行通知),證件不齊、資格不符者,恕不受理報名;未經錄用者,恕不通知亦不退件。 3. 報名人員所檢附之文件影本,如有偽造、變造、假借、冒用等情事,一經查明,已錄取者,撤銷錄取資格;已發布派令者,撤銷派令。其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檢察機關辦理。 4. 應試人員如未達錄取標準或條件不符出缺職務需求者,得予從缺。本次甄選除正取名額外,得增列候補名額2名,候補人員得遞補原公開甄選職缺或職務列等相同、性質相近之職缺,候補期間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算5個月內有效。 5. 聯絡人:03-8325103分機1121人事室吳小姐。
歷史開缺
判斷標準:相同機關且相同工作內容的過去職缺
無歷史開缺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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