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

約僱人員(違建處理科)

公告日期
115/04/17
有效期間
115/04/17 ~ 115/04/24
職務列等
280薪點,月支報酬新臺幣38,948元
職系
人員區分
約僱人員
正取
1
候補
1
工作地點
臺北市
地址
條件資格
1.具中華民國國籍,且未具雙重國籍者。 2.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迴避任用、第28條各款及公務員服務法有關兼職、經營商業等情事。 3.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
工作項目
1.辦理違章建築相關行政業務。 2.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聯絡方式
1.凡符合條件者,請於 115 年 4 月 24 日(星期五)前將應徵表件:(1)簡式公務人員履歷表,且自傳需達150字以上(請至本處網站「徵才專欄」下載)、(2)最高學歷證明文件影本〔經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學歷,國外學歷另檢附經中華民國駐外單位驗證文件〕、(3)男性應徵者請另附兵役證明文件(退伍令或退役證明書或免役證明文件等);掛號郵寄(以郵戳為憑)至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人事室(地址: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4樓南區),逾期不予受理報名(請於信封右側註明「建管處115年第15次約僱人員甄選」);或採線上方式辦理至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事求人」網頁點選【應徵職缺】並檢附相關文件。聯絡資訊:人事室徐小姐,(02)27208889轉2706。 2.書面資料初審合格者擇優面試,不合者恕不通知亦不退件。 3.甄選方式:口試,甄選成績未達 80 分,不予錄取。 4.本職缺正取1名,備取1名,正取人員放棄時由候補人員遞補,候補期間為3個月,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算。 5.本案係本處人員育嬰留職停薪期間(115年3月3日起至115年8月30日)僱用之職務代理人員,僱用日期依實際到職日起至115年8月30日止。 6.待遇:約新台幣38,948元/每月。 7.錄取人員於僱用時須檢附相關證明文件正本供查核,並自備悠遊卡。 8.僱用期間如無經費支應或僱用原因消失或經分發考試錄取人員時,應無條件解僱,並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留用或救助。
歷史開缺
判斷標準:相同機關且相同工作內容的過去職缺
約僱人員(違建處理科)
115/03/26 ~ 115/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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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僱人員(違建處理科)
115/03/06 ~ 115/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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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僱人員(違建處理科)
114/11/19 ~ 114/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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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僱人員(違建處理科)
114/11/17 ~ 114/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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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僱人員(違建處理科)
114/10/09 ~ 114/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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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僱人員(違建處理科)
114/08/19 ~ 114/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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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僱人員(違建處理科)
114/07/04 ~ 114/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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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僱人員(違建處理科)
114/06/11 ~ 114/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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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僱人員(違建處理科)
114/05/28 ~ 114/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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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僱人員(違建處理科)
114/05/07 ~ 114/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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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僱人員(違建處理科)
114/04/17 ~ 114/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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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僱人員(違建處理科)
114/01/22 ~ 114/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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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僱人員(違建處理科)
113/12/26 ~ 114/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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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僱人員(違建處理科)
113/12/11 ~ 113/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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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僱人員(違建處理科)
113/11/22 ~ 113/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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