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立丹鳳高級中學

聘用人員(護理師職務代理人)

公告日期
115/04/17
有效期間
115/04/17 ~ 115/04/22
職務列等
聘用六等312薪點
職系
人員區分
聘用人員
正取
1
候補
2
工作地點
新北市
條件資格
(一)報考人員應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1.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且未具他國國籍者。 2.無「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第1項規定「不得擔任公教機關人員」之情事者。 3.無性侵害、性騷擾、性霸凌及性剝削等犯罪紀錄者。 4.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第28條規定「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之情事者。 5.無「護理人員法」第6條規定「不得充任護理人員」之情形者。 (二)報考人員應具備下列資格: 具有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前行政院衛生署)核發之護理師證書資格者,並具備以下資格條件之一,始得報考。 1.國內外大學以上學校畢業者(持國外學歷者應附法院公證之中譯本及繳驗駐外 單位查證學歷屬實之證件)。 2.具有擬任工作性質程度相當之訓練或工作經驗者。
工作項目
1.辦理學校護理工作,如校園傷病、校園傳染病、健康檢查、健康諮詢等業務。 2.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聯絡方式
五、報名方式: (一)一律以電子郵件報名,即日起至115年4月22日下午5時前(以實際送達本校日期為準,資料寄出後請打電話確認是否送達,逾期或證件不齊者均不予受理)。本案經初審合格者,將擇優通知參加面試(暫訂4月23日下午,請務必留下可聯絡之個人手機號碼);不合格者恕不通知;於應徵人員均不適當時,得予從缺。 收件電郵:[email protected] 人事室賴主任02-29089627分機133;業務詢問電話:分機111學務處曾主任 (二)請電郵繳交報名表及以下證件影本(掃描PDF檔),並於115年4月23日(星期四)甄選當日攜帶相關正本證件驗訖發還。 1.報名表(如附件一)。 2.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3.衛生福利部(前行政院衛生署)核發之護理師證書影本。 4.最高學歷畢業證書影本。 5.護理相關工作服務證明書正、反面影本(無經驗則免附)。 6.退伍令或免服兵役證明影本(無則免附)。 7.經歷證明文件影本(無則免附)。 8.身心障礙手冊(無則免附)。 9.切結書(如附件二)。 10.簡歷表(如附件三)。 11.具結書(如附件四)。 六、甄選方式及成績配分:面試40%、護理技術實地操作60%(當場若唱名3次未到以棄權論,不接受補應試)。 七、錄取標準: (一)面試、護理技術實地操作依比例計算總成績,總成績未達70分者,本校得決議不予錄取。 (二)總成績相同者,按護理技術實地操作成績高低依序錄取。 八、甄選日期: (一)115年4月23日(星期四)下午1時30分開始。 (二)報考人請於115年4月23日(星期四)下午1時,攜帶國民身分證正本及相關報名證件正本至本校人事室報到及查驗正本證件,逾時以棄權論。 九、甄選結果: (一)115年4月24日(星期五)下午5時前,公告正取、備取名單於本校網頁,不另函通知,報考人不得以未收到通知單為由而提出任何異議。 (二)正取人員應於115年4月27日(星期一)上午8時前攜帶國民身分證至本校人事室辦理報到手續,逾期以棄權論,由備取人員依序遞補。 (四)正取人員應於115年5月8日(星期五)以前繳交公立醫療院所或區域教學醫院所開立之健康檢查報告正本(含最近3個月內胸部X光檢查),如體檢不合格或患有傳染病防治法相關規定,或未繳交公立醫院體格檢查合格者,予以註銷資格,由備取人員依序遞補;備取人員則於接獲本校電話通知之次日中午12時以前,攜帶上述證件至人事室辦理報到手續。 (五)經甄選公告之錄取人員,如有性侵害、性騷擾、性霸凌及性剝削等犯罪紀錄或患有傳染病防治法相關規定之傳染病或未能於期限內繳交公立醫療院所或區域教學醫院所開立之健康檢查報告者,均予註銷錄取資格,並由備取人員依序遞補;錄取人員不得異議及要求任何補償。 (六)參加甄選之人員如不符學校所需,本校可斟酌情況錄取名額從缺。 (七)經錄用人員如中途離職,其所餘職缺由本次甄選備取人員依序遞補(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三個月內)。 (八)聘用人員待遇6等3階312薪點(月支報酬43,399元)。 十、附則: (一)繳交之各項證件,如有虛偽不實等情事者,取消甄選資格;如經錄取,取消錄取資格,並應負行政、民事、刑事等相關法律責任。 (二)如遇天然災害或不可抗拒之因素,而導致報名、甄選日程需更改,將公佈於本校網站。 (三)本簡章如有未盡事宜,依相關規定辦理,並得隨時修正補充之。
歷史開缺
判斷標準:相同機關且相同工作內容的過去職缺
無歷史開缺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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