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住宅發展及都市更新處
桃園市政府住宅發展及都市更新處助理員
公告日期
115/04/17
有效期間
115/04/17 ~ 115/04/27
職務列等
委任第4職等至委任第5職等
職系
經建行政
人員區分
一般人員
正取
1
候補
2
工作地點
桃園市
條件資格
一、 公務人員普通考試或相當等級以上考試及格人員。
二、 具「經建行政」職系同職組或視為同一職組或得單向調任職系任用資格,並經銓敘部銓敘審定委任第4職等以上合格實授之現職公務人員。
三、無特考特用限制調任情事者、無公務⼈員任用法第26條、第28條、公務⼈員陞遷法 第12條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第1項規定不得任用之情事者。
工作項目
一、 辦理本市住宅補貼系統業務。
二、 辦理國宅排除占用及活化業務。
三、 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聯絡方式
一、 線上應徵:於公告期限內至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事求人網站,點選「我要應徵」,檢視並確認「我的簡歷」及「我的履歷」內容無誤後(請填寫簡要自述及上傳相關證明文件),點選「應徵職缺」,並完成授權同意開放履歷給本處調閱。
二、 下列證明文件請依序合併掃描為單一檔案後上傳:
1.考試及格證書。
2.最高學歷證件。
3.現職派令及銓敘部審定函。
4.最近五年考績通知書(未達五年者檢附歷年考績通知書)。
5.其他專業或語言能力證照。
6.公務人員履歷表簡要自述頁,應徵人員親自簽名之掃描檔。
三、 經初審合格者,擇優通知參加面試甄審,時間、地點另行通知,未獲錄取者不另行通知,徵才結果將於本處網站公佈(首頁/訊息公告/徵才訊息)。
四、 本案將擇優錄取正取1名並得擇優增列備取2名,並以依序遞補本職缺或職務列等相同、性質相近之職缺為限;候補期間為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算5個月。
五、本處組織規程暨編制表修正自115年2月1日生效,新職之職務列等應以考試院備查為準。
六、 聯絡人:人事室黃小姐,電話03-3324700分機3201。
歷史開缺
判斷標準:相同機關且相同工作內容的過去職缺
無歷史開缺資料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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