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臺北分局
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臺北分局工友
公告日期
115/04/17
有效期間
115/04/17 ~ 115/04/24
職務列等
-
職系
無
人員區分
其他人員
正取
1
候補
2
工作地點
桃園市
條件資格
一、資格條件:國內外國民小學以上學校畢業。
二、資格限制:具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報名參加。
(一) 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罪、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二) 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三) 犯前二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者。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四) 曾任公務人員經依法停止任用,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
(五) 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六) 受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工作項目
(一) 總機及訪客導引接待。
(二) 辦理辦公房舍內環境整理工作。
(三) 檔案保管及掃瞄歸檔事項(含電子郵件)。
(四) 總收發文作業、公文傳遞及寄送。
(五) 電子郵件收件發送。
(六) 檔案室管理。
(七) 其他交辦事項。
聯絡方式
一、待遇:新臺幣32,450元。本職務係依「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附表三薪點表規定,自第一薪級205薪點起薪,薪點折合率為每點新臺幣139.1元。(配合中央政府工友月薪應以最低工資1.1倍為基準政策,小於235 薪點者改以32,450元暫支,暫支差額於年終考核晉級、升等、職務調動及待遇調整而併銷。)
二、報名方式:以電子郵件或郵寄擇一報名,逾期或證件不齊者,恕不受理報名。如需返還報名資料,請檢附回郵信封。
(一)電子郵件報名:請寄至[email protected],主旨註明應徵單位及職稱。
(二)郵寄報名:請掛號郵寄至811636高雄市楠梓區加昌路600號人事室李先生收,以郵戳為憑,信封請註明應徵單位、職缺、白天聯絡電話及電子郵件帳號,另將甄選報名表word檔及掃描檔寄至[email protected]。
(三)報名應繳交表件(附件1至3電子檔案請至經濟部中壢產業園區服務中心網站/最新消息/公佈欄下載):
1.甄選報名表(如附件1)。
2.自傳(書寫說明如附件2)。
3.蒐集個人資料告知事項暨個人資料提供同意書(如附件3)。
4.最高學歷證書影本。
5.工作經歷證明文件或勞保投保明細、相關證照影本。
(四)注意事項:錄取後應送查驗資料
1.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人員履歷表。
2.畢業證書正本、身分證、最近2寸半身相片。
3.公立醫(療)院(所)或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出具之體格檢查表1份。
4.以前工作單位離職證明。
四、甄選方式:
(一)經審查符合報名資格者,擇優通知參加甄選,甄選日期與地點另行通知,未依通知時間報到及參加甄選者,視同放棄。
(二)最低錄取標準為80分,未達標準者,不予錄取或備取。
(三)正取1名,並得列備取2名。
五、錄取人員(含正取人員及備取人員)之權利與義務
(一)正取人員:錄取人員應於錄取通知書所載日期內,攜帶報到通知單及資格證明文件正本至分發單位辦理報到,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更改分發單位、延期分發、保留資格或拒絶分發。逾期未報到者,喪失其錄取資格。如有不可歸責於被通知報到者之情事,致無法於前述期間報到且經「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事先同意遲延報到者,不在此限。錄取人員之資格證明文件經發現不合格者,撤銷其錄取資格。
(二)備取人員:本甄選備取人員資格自甄試結果公告翌日起算5個月內有效,遇有錄取人員未報到時,由本機關視需求依公告備取順序通知遞補,備取人員收到遞補通知後,應攜帶報到通知單及資格證明文件正本至分發單位辦理報到,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更改分發單位、延期分發、保留資格或拒絶分發,未經通知遞補者,不得要求分發進用。逾期未報到者,喪失其錄取資格。
六、本簡章如有未盡事宜,均依相關規定辦理,並得補充修正之。
七、聯絡資訊: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臺北分局人事室林小姐(02-26550200轉8075) 或經濟部中壢產業園區服務中心李小姐(03-4523346轉6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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