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勞動檢查處

約僱技士

公告日期
115/04/20
有效期間
115/04/20 ~ 115/04/29
職務列等
5等
職系
人員區分
約僱人員
正取
1
候補
1
工作地點
臺北市
條件資格
1.國內外公私立大學(含)以上學校學系畢業,或具有與擬任工作性質程度相當之專長或經驗,足以勝任者。 2.具中華民國國籍且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與第28條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第1項各款情事之一及無公務員服務法不得兼職情形。 3.熟悉網路應用及文書軟體。
工作項目
1.協助勞動檢查業務、教育訓練課程、檔案資料管理及電話服務事項。 2.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聯絡方式
1、意者請檢附履歷表(含自傳)、學歷證明文件(外國學歷須加附中文譯本)、與資格條件相符之證照或工作經驗證明文件(須載明訓練或工作經驗之起迄時間,並須載有能證明與擬任工作相關之職稱、服務單位、工作內容等資料;外國工作經驗須加附中文譯本)等其他相關證件影本(請合併成1份PDF檔上傳),於115年4月28日前至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事求人機關徵才系統上該職缺點選【我要應徵】功能鍵投件,並完成授權同意開放履歷給徵才機關調閱(未授權者,無法完成系統報名)。僅以紙本投件或相關資料未檢附齊全者,視為資格不符,恕不通知補件或退件。 2、應試人所繳交各種證件影本及資料事後審核,如有偽造、變造及其他不實情事,應試人應負法律責任,經查明有偽造、變造或應試資格不符者,不予錄取。 3、資歷審查合格者,擇優通知參加面試,不合格者恕不通知,經通知而無法親自參加面試者,視同放棄應徵(本職缺擇優正取1名、備取1名,如正取人員未報到或放棄,依序遞補,期間1個月。) 4、僱用期間:本職缺係考試分發職務代理職務,僱用期日自通知報到日起至115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錄取人員分發報到前1日止,期間如因代理原因消失應即離職,不得申請留用或請求協助。 5、薪資待遇:280薪點折合薪資3萬8,948元 6、洽詢電話:(02)23086101#760葉先生,工作內容部分洽詢分機#300 黃先生。
歷史開缺
判斷標準:相同機關且相同工作內容的過去職缺
約僱技士
114/08/08 ~ 114/08/18
檢視
約僱技士
114/07/01 ~ 114/07/11
檢視
約僱技士
114/06/04 ~ 114/06/13
檢視
約僱技士
114/04/16 ~ 114/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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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僱技士
114/02/17 ~ 114/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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