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北分署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北分署駕駛
公告日期
115/04/21
有效期間
115/04/21 ~ 115/06/30
職務列等
-
職系
無
人員區分
駕駛
正取
1
候補
2
工作地點
臺北市
條件資格
一、中央機關暨所屬各機關、學校現職駕駛。
二、身體健康、品行端正、無不良紀錄。
三、應具備職業小客車(以上)駕照。
工作項目
一、公務車輛駕駛。
二、其他交辦事項。
聯絡方式
一、填寫報名履歷表(如附件),並貼妥2吋半身照片。
二、請檢附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最高學歷證明文件影本、最近3年考成通知書(或證明書)影本、獎懲等相關資料影本(駕駛應檢附職業小客車以上駕照影本),並留聯絡電話(日、夜)、聯絡地址及電子信箱。
三、報名日期:115年6月30日下午5時前以掛號方式郵寄至「104289臺北市中山區南京東路二段1號-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北分署秘書室」,並請於信封封面註明「參加駕駛甄選」,資料不齊,視為資格不符,不予受理。(以掛號郵戳為憑,逾期亦不予受理)
四、面試甄選:經書面審查合格者,擇期通知面談甄選及車輛試駕評分,經徵選錄取人員,依程序辦理移撥手續,原單位不同意移撥者,視同未錄取。錄取人員依本分署通知日期到職任用;資格不符或未獲錄取者,恕不退件。另視成績酌增候補名額2名,候補期間3 個月。
五、體檢:經甄選錄取者,請於到職前檢附最近3個月內公立醫院體格檢查表;未檢附或有以下檢查結果者,視為體格檢查不合格,不予錄取:
(一)矯正後視力未達1.0者。
(二)矯正後聽力損失逾90分貝者。
(三)色盲或色弱。
六、薪資待遇依各機關技工工友工餉表及個人服務年資等相關規定辦理,月薪最高至新臺幣39,270元整。
七、聯絡人:本分署秘書室李專員,聯絡電話:(02)2521-6555#151。
歷史開缺
判斷標準:相同機關且相同工作內容的過去職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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