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矯正署自強外役監獄

約僱人員

公告日期
115/04/22
有效期間
115/04/22 ~ 115/05/04
職務列等
無資位
職系
人員區分
約僱人員
正取
1
候補
2
工作地點
花蓮縣
條件資格
(一)學歷: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或依教育法令規定具有同等學歷,持有證明文件。 (二)具中華民國國籍且未兼具外國國籍者,並符合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9條之1所定臺灣地區人民不得在大陸地區設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 (三)品性良好及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28條所列不得任用情事之一,且符合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規定者。 (四)體格檢查(錄取後繳交):體格檢查須由下列醫療機構辦理之:1、公立醫院。2、教學醫院。3、直轄市及縣(市)衛生局所屬各鄉(鎮、市、區)衛生所。4、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所屬各聯合門診中心。體格檢查表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為體格檢查不合格: (1) 視力:各眼裸視未達0.2,但矯正視力達1.0者不在此限。(2) 聽力:矯正後優耳聽力損失逾90分貝。(3) 辨色力:色盲或色弱。(4) 單手拇指、食指或其他三手指中有二手指以上缺失或不能伸曲張握自如。(5) 手臂不能伸曲自如或兩手伸臂不能環繞正常。(6) 雙下肢明顯不能蹲下起立或原地起跳明顯不能自如。(7) 有客觀事實足認其身心狀況不能執行職務。(8) 肺結核痰塗片呈陽性反應,或X光檢查患有活動性結核病者(此項可擇一檢查)。(9) 罹患其他無法治癒之重症疾患,致不堪勝任職務者。 歡迎具原住民身分者報名參加。 僱用報酬依「約僱人員報酬標準表」之條件支給:(一)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者;高級中等學校畢業,並具有與擬任工作性質相當之訓練6個月以上或2年以上之經驗者,五等280薪點月酬約41,860元。(二)高級中等學校畢業,並具有與擬任工作性質相當之訓練3個月以上或1年以上之經驗者,四等250薪點月酬約37,625元。(三)高級中等學校畢業者,三等230薪點月酬約34,845元。
工作項目
辦理本監男性收容人提帶、秩序維護及警戒安全等直接戒護勤務工作(含夜間勤務)及其他交辦事項。 僱用期間自受僱之日起至115年司法特考四等考試監所管理員類科考試錄取人員分發前1日,僱用期間應遵守工作指派,如有工作不力、違背規定、僱用原因消失等,應立即解僱,不得異議及以任何理由要求留用或救助。
聯絡方式
報名應繳證件:繳交文件如有虛偽、不實等情事者,取消甄選資格,如經錄取,註銷錄取資格,如涉及刑事,移送檢調單位辦理。 (一)報名簡歷表1份。(二)身分證正、反面影本1份。(三)戶籍謄本(原住民族請檢附)。(四)最高學歷證件影本1份。(五)退伍令影本1份(未役者免附)。(六)切結書1份。(七)同意素行調查書。※以上應繳證件一律抽存,不予退還。 自即日起至115年5月4日止,相關報名表件(以郵戳為憑)寄達本監人事室,信封註明應徵約僱管理員,或親自送達本監(地址:976007花蓮縣光復鄉大全村建國路1段自強新村1號人事室,聯絡電話:03-8703914分機211徐小姐),逾期或應繳證件不全者視同未報名。本案簡章請至本監全球資訊網自行下載(https://www.jcp.moj.gov.tw)。
歷史開缺
判斷標準:相同機關且相同工作內容的過去職缺
無歷史開缺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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