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

視察

公告日期
115/04/23
有效期間
115/04/23 ~ 115/04/30
職務列等
薦任第8職等至薦任第9職等
職系
綜合行政
人員區分
一般人員
正取
1
候補
2
工作地點
臺北市
條件資格
(一) 經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大學以上學校畢業,並具有與擬任工作性質相當經驗者。 (二) 公務人員高等考試3級或相當等級考試及格,無限制轉調之情形,具綜合行政職系職務任用資格,並經銓審薦任第8職等以上合格實授人員。 (三) 未具雙重國籍之中華民國國民,且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應迴避任用、第28條不得任用、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第1項不得擔任等規定,及未受懲戒及公務員服務法有關兼職、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等情事。 (四) 具團隊精神、主動服務熱忱、良好溝通協調能力,另具備電腦文書系統(Excel、Word、PowerPoint等)處理能力者。
工作項目
(一) 施政計畫及報告撰擬(含議會工作報告)。 (二) 管制考核業務。 (三) 議案管理。 (四) 彙整本府年度重大活動及委託研究及出版品列管。 (五) 本會員工月會(含教育訓練)。 (六) 採購業務。 (七) 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聯絡方式
(一) 現職人員請於115年4月30日前至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事求人機關徵才系統」點選「我要應徵」,連結至職缺應徵系統,確認「我的簡歷」及「我的履歷(含簡要自述)」內容無誤,點選「應徵職缺」依序進行本職缺應徵,完成授權同意開放履歷給徵才機關調閱(未授權者,無法完成系統報名),如有系統中未登載而會影響任用資格判斷之資料,如升官等訓練(或考試)合格證書、經向銓敘部釋復具其他可調任職系資格(若有資格認定疑義,可電洽27208889分機7713,林小姐確認)等相關證明文件亦請併同檢附,所有附件合併成1份PDF檔上傳,未於線上報名或僅以紙本投件者,恕不受理。 (二) 非現職人員由下列方式擇一投件: 1、曾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且在職時曾以自然人憑證登入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人事服務網(https://ecpa.dgpa.gov.tw/)者,得參照前開現職人員應徵方式,以該總處「事求人機關徵才系統」報名。 2、或請於115年4月30日前檢附(1)公務人員完整履歷表(含相片及自傳並親自簽名)(2)現職派令(3)最近1筆銓敘部審定函(4)最近5年考績通知書(5)最高學歷畢業證書(6)考試及格證書(7)各項證書影本(如英檢、採購證照,如無免附)。如有系統中未登載而會影響任用資格判斷之資料,如升官等訓練(或考試)合格證書、經向銓敘部釋復具其他可調任職系資格(若有資格認定疑義,可電洽02-27208889轉7713林小姐確認)等相關證明文件亦請併同檢附(上述文件除公務人員履歷表(一般)外,餘均附影本即可,請以A4紙張依序裝訂),依限寄送(以郵戳為憑)或親送至(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南區11樓(臺北市政府人事處任用科林蓉專員收),信封請註明「應徵綜合企劃組視察職缺」字樣,或電傳至[email protected],郵件標題請註明「應徵綜合企劃組視察職缺」字樣,並電洽聯絡人林小姐確認是否收到報名資料。 (三) 逾期報名或資料證件不齊恕不受理,資格初審合格者,另行擇優通知面談,不合格者或未獲錄取者恕不另行通知。 (四) 另視本次甄選成績,擇優錄取正取1名,增列備取2名,並以遞補原公開甄選職缺或職務列等相同、性質相近之職缺為限,候補期間為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算5個月。 (五) 如有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2條第2項規定得不受原轉調機關範圍之限制情形,請於報名時併與提供相關佐證資料。
歷史開缺
判斷標準:相同機關且相同工作內容的過去職缺
無歷史開缺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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