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交通管制工程處

約僱辦事員

公告日期
115/04/23
有效期間
115/04/23 ~ 115/04/30
職務列等
5等
職系
人員區分
約僱人員
正取
1
候補
2
工作地點
臺北市
條件資格
1.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 2.具備與擬任工作性質相關之工作經驗者尤佳(需檢附學經歷證明文件影本)。 2.熟稔電腦Excel操作,工作細心。 3.具溝通協調能力,樂於與人接觸,注重團隊合作。 4.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第28條第1項各款規定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第1項及公務員服務法有關兼職、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等情事
工作項目
1.傳票開立、歲入歲出經費審核及會計帳務等相關業務。 2.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聯絡方式
一、採通訊或電子郵件方式報名 (一)採通訊報名者,請檢附下列資料(均請以A4格式直式橫書依序裝訂):1.公務⼈員履歷表2.最高學歷畢業證書影本3.相關資格、經歷(無則免附)證明文件影本於115年4月30日前送本處【會計室李惠哲先生收(臺北市信義區松德路300號7樓)】(※以郵戳為憑,務請明應徵會計室約僱辦事員)。 (二)採電子郵件報名者,請檢附下列資料電子檔:1.公務⼈員履歷表2.最高學歷畢業證書3.相關資格、經歷(無則免附)證明文件 於115年4月30日前E-Mail寄送至本處收件人信箱【[email protected]】(※以收件日期為憑,求職者應再以電話確認本處會計室業已收受資料(02-27599741分機7708,務請於信件主旨註明應徵會計室約僱辦事員)。 二、經書面初審合格者擇優通知面試;資格不符者不另通知,傳送資料不齊不予受理報名,資料恕不退還,使用完畢後由本處統一銷毀。經本處通知而無法親自參加面試者,視同放棄應徵。又未獲通知面試或錄取者,如需返還書面應徵資料,可附回郵信封,俾利郵寄。 三、本次甄選正取1名,備取2名,並依序遞補原公開甄選職缺或其他等別相同、工作性質相近之職缺為限,候補期間為6個月,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算。 四、錄取人員應於接獲進用通知時依規定期限到職,無法到職者取消進用資格,不得異議。僱用期間自通知日起至115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四等考試錄取人員報到前1日止,若約僱原因消失時即應解僱。僱用報酬:每月以300薪點支給(每薪點依行政院規定以139.1元計算合新臺幣41,730元整),另依「臺北市政府交通局處理道路交通安全人員獎勵金發給要點」支給道安獎金每月最高2,000元。
歷史開缺
判斷標準:相同機關且相同工作內容的過去職缺
無歷史開缺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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