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福利部

專員

公告日期
115/04/23
有效期間
115/04/23 ~ 115/04/30
職務列等
薦任第7職等至薦任第9職等
職系
人事行政
人員區分
人事人員
正取
1
候補
-
工作地點
臺北市
條件資格
1.具有人事行政工作經驗3年以上。 2.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至第28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9條之1、第21條第1項所列不得任用情事及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條情事之一者。
工作項目
1.辦理人事行政相關業務 2.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聯絡方式
(本職缺為預估缺) 1.請於115年4月23日至4月30日至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事求人」機關徵才系統(網址:https://web3.dgpa.gov.tw/want03front/AP/WANTF00001.aspx),點選「我要應徵」,履歷自傳不得空白,並上傳考試及格證書、最高學歷證書、現職派令、現職銓敘部審定函、最近3年考績通知書等證件影本資料 (資料均為pdf檔)。未完成上傳表件資料、資料不全或不符報名資格規定者,不再通知補件,並視為資格不符。 2.本處得視應徵人員之學經歷專長擇優通知面試,錄取正取1名,並視甄選結果得擇優增列候補人員1-2名,候補期間為5個月,未獲遴用者,不再通知及退件。 3.有關本職缺如有疑義,請洽衛生福利部人事處廖小姐,聯絡電話:(02)85907815。
歷史開缺
判斷標準:相同機關且相同工作內容的過去職缺
無歷史開缺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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