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史館

專員

公告日期
115/04/23
有效期間
115/04/23 ~ 115/05/07
職務列等
薦任第7職等至薦任第9職等
職系
法制
人員區分
一般人員
正取
1
候補
2
工作地點
臺北市
條件資格
1、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大學法律系所畢業。 2、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或相當等級特種考試之法制、司法行政相關考試類科及格。 3、經銓敘審定薦任第七職等以上合格實授之現職公務人員,有實際從事法制業務經驗3年以上者為佳。 4、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迴避任用、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不得任用、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第1項不得任用及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條不得陞任、其他依法令限制任用資格或不得轉調之情形,且未受過懲戒處分。
工作項目
1、有關法令規章研擬、審核、修訂,著作權合約與捐贈契約書審議,國家賠償與訴願業務等。 2、政府出版品基本形制審核、編印目錄、書庫管理及行銷推廣等。 3、協辦館務會議與管考及國會聯絡等。 4、臨時交辦事項。
聯絡方式
1、本職缺應徵作業採線上方式辦理,請於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事求人機關徵才系統」網頁,點選「我要應徵」連結至職缺應徵系統,檢視並確認「我的簡歷」及「我的履歷」內容無誤後,授權同意本館調閱。 2、隨履歷檢附資料包括最高學歷畢業證書、考試及格證書、現職派令及銓敘部審定函、最近3年考績通知書及其他有關證明文件(如法制相關工作經驗證明、語言檢定證書等,無則免附),並請合併掃描成單一PDF檔案後上傳。 3、甄選及評比方式,係依公告之資格條件進行初審,初審合格者,擇優通知面試,並就儀態、見解、思考邏輯、發展潛能、服務觀念及專業知能等進行考評(口試或筆試),未獲錄取者,恕不另行通知,如需返還紙本應微資料,請附回郵信封,俾利相關作業。 4、本職缺得視需要,依甄選成績列候補名額2名(候補期間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5個月內)。 5、洽詢電話: (1)工作項目相關問題:請洽林小姐(02-2316-1062) (2)報名相關問題:請洽李先生(02-2316-1010)
歷史開缺
判斷標準:相同機關且相同工作內容的過去職缺
無歷史開缺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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