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

約僱人員(限具身心障者)

公告日期
115/04/24
有效期間
115/04/24 ~ 115/05/05
職務列等
-
職系
人員區分
約僱人員
正取
1
候補
1
工作地點
臺北市
地址
條件資格
(一)持有身心障礙證明,並具有下列條件之一: 1.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 2.高中(職)畢業,並具有與擬任工作性質相關之訓練6個月以上或2年以上之經驗。 (二)報名應繳資料及證件: 1.報名表 2.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3.學歷證明文件影本。國內學歷請檢附中文畢業證書;如係國外學歷須加附經翻譯且認證(本國駐外單位、公證等)之中文譯本;國外學歷並須依教育部訂頒之「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經我國駐外單位驗(認)證;持大陸學歷者,須依「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通過學歷甄試或經採認。 4.身心障礙證明(正、反面影本)。 (三)聘僱期間: 依實際到職日起至115年12月31日止。 次年度起依僱用計畫及成績考核一年一僱。
工作項目
(一)辦理本處及代辦工程之監督施工及工務相關業務。 (二)協辦其他代辦工程之監督施工及工務相關業務。 (三)綜整工務所工程相關資料。 (四)其他臨時交辦業務。
聯絡方式
意者請於115年5月5日前將報名檢附資料以電子郵件寄至本處承辦人信箱([email protected],主旨註明「應徵約僱人員(限具身心障者)」並請來電確認是否已收件)或郵寄本處(「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西南區6樓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人事室收」),信封請註明「應徵約僱人員(限具身心障者)」,以郵戳或貨運業者收件章戳為憑。如採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事求人機關徵才系統,請將前開報名表及相關證明文件成PDF檔上傳至該系統。逾期或證件不齊者恕不受理。 請務必註明白天聯絡電話。 聯絡人及電話:人事室陳先生02-27208889轉8123
歷史開缺
判斷標準:相同機關且相同工作內容的過去職缺
無歷史開缺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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