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

專門委員

公告日期
115/04/24
有效期間
115/04/24 ~ 115/04/27
職務列等
簡任第10職等至簡任第11職等
職系
綜合行政
人員區分
一般人員
正取
1
候補
2
工作地點
臺北市
條件資格
一、 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研究所以上學校畢業,領有證書者。 二、 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或相當等級以上考試及格,並具簡任官等任用資格。 三、 最近5年年終考績均列甲等。 四、 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迴避任用、第28條不得任用、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第1項不得任用及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條不得陞任之情事者。
工作項目
一、襄助媒體聯繫與回應。 二、協助政策溝通與宣導。 三、輿情監測與危機處理。 四、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聯絡方式
一、 報名期限自即日起至115年4月27日止。 二、 現職及非現職人員報名方式(一律採線上應徵):請於報名截止日前,於事求人機關徵才系統,點選「我要應徵」功能鍵,持自然人憑證或健保卡登入後,核對個人資料及繕打自傳(不得空白),完成應徵資料確認,並上傳最高考試及格證書、簡任升官等訓練合格證書及最高學歷證書(國外學歷應附駐外館處驗證並提供驗(公)證之中譯本)等其他相關證明文件等資料掃描檔【以上併成1個檔案,不可超過10M】,所附資料不全或不符報名規定者不再通知補件,並視為資格不符。 三、 報名人員如係經銓敘部認定職系職務專長者,檢附銓敘部審定函或學分證明書及成績通知單。 四、 本部先以書面審查,並視應徵人員之學經歷專長擇優通知面試及錄取,未獲遴用者,不再通知及退件(面試日期、地點另行通知)。本職缺另得視成績酌增候補2名,候補期間為5個月,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算。 備註:履歷調閱資料含個人全部資料,惟訓練日期區間為公告日前1個月起算最近3年內。
歷史開缺
判斷標準:相同機關且相同工作內容的過去職缺
無歷史開缺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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