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秘書處
桃園市政府秘書處科員
公告日期
115/04/27
有效期間
115/04/27 ~ 115/05/05
職務列等
委任第5職等或薦任第6職等至薦任第7職等
職系
綜合行政
人員區分
一般人員
正取
1
候補
-
工作地點
桃園市
條件資格
一、大學以上畢業,經銓敘機關銓敘審定委任第5職等以上合格實授,具綜合行政職系任用資格之人員。
二、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第1項各款及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條各款情事之一者。
三、具辦理採購工作經驗者優先考量。
工作項目
一、辦理市政工作聯繫及接待等事宜。
二、辦理綜合性行政業務。
三、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聯絡方式
一、本職缺應徵作業請至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事求人」網頁,點選「我要應徵」,確認「我的簡歷」及「我的履歷」內容無誤(含簡要自述),點選【應徵職缺】依序進行本職缺應徵並完成授權同意開放調閱履歷資料,並將下列證明文件全數上傳該系統。
二、應檢附證明文件如下(所附影本請自行切結與正本相符):
(一)考試及格證書影本。
(二)最高學歷畢業證書影本。
(三)現職派令影本。
(四)最近一次銓審函。
(五)最近5年考績通知書影本。
(六)相關能力證明文件影本(如採購證照等,無則免附)。
三、應徵方式:本職缺初審合格後,擇合適者通知面試(時間另行通知),並視甄選成績另擇備取1至2人,依序遞補本次公開甄選職缺,或職務列等相同、性質相近之職缺,備取人員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5個月內列冊候用,期滿如未獲通知遞補,自動喪失候補資格,甄選結果確定將於本處網頁公告,若未獲通知面試及未獲遴用者,恕不另行通知及退件。
歷史開缺
判斷標準:相同機關且相同工作內容的過去職缺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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